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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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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資格認證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6月6日,致力於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全面負責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及各項有關工作。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簡稱資格認證委員會)

資格認證委員會委員主要由有關監管部門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及秘書[1]長組成。

資格認證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為資格認證委員會全體會議

資格認證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1. 建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推行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和用人規範,為銀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提供相關的依據。

2. 確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完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和相應的制度。

3. 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審核銀行業從業人員認證資格,管理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 推動銀行業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以後的繼續教育

二、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專家委員會(簡稱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對資格認證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就以下事項提出可行性諮詢建議:

1.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

2.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科目及考試大綱;

3.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相關教材;

4.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各專業的資格審核標準

5.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2]要求;

6. 本會需要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其他諮詢事項。

三、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專家組(簡稱專家組)

專家組成員由有關各方推薦的專家經證書開發負責人審核,報認證辦公室主任會議審定。

專家組是從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開發工作的專業團隊,依據各類資格證書開發的實際需要而設立。

專家組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開發的需求,提供可行性方案或相關諮詢;

2.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包括考試大綱和資格審核條件;

3.編寫和修訂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專用教材及相關輔導材料

4.參與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題庫建設工作;

5.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內容;

6.認證辦公室需要專家組提供的其他諮詢事項。

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規範銀行業從業人員管理,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以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建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設立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制定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領導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組織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的建設,為銀行和金融消費者提供鑑別從業者能力的依據,為銀行業從業人員保持專業水準提供繼續教育支持。

第三條 本會的服務對象是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本規則適用於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

第四條 本會工作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建立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推行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和用人規範,為銀行業人力資源管理提供相關的依據。

第六條 確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的規劃,研究和完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和相應的制度。

第七條 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審核銀行業從業人員認證資格,管理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八條 推動銀行業從業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以後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

第十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本會主任委員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能召開。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機構的其他人員出席並代行委員權利。

根據需要,全體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全體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採取通訊方式表決議案同上述規定。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本會規則等重要規章制度

(二)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審定本會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需由本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主要由有關監管部門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

第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為全體會議的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委員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常務委員會授權一名常務委員會委員主持日常工作。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參加方能召開。

第十四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的職責:

(一)在本會閉會期間,履行其職責;

(二)起草本會的各項制度

(三)執行本會的工作計劃;

(四)定期向本會報告工作;

(五)辦理本會授權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定期召開。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需要,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本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需經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採取通訊方式表決議案同上述規定。

第十六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 本會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主持召開本會及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本會及常務委員會工作

(三)對外代表本會及本會常務委員會;

(四)向本會報告工作;

(五)履行本規則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八條 本會設「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 (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認證辦公室設在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認證辦公室的職責:

(一)組織本會及常務委員會履職;

(二)組織本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組織落實本會決定事項;

(四)在常務委員會授權下辦理日常事務;

(五)辦理本會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是實施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的專業諮詢機構。專家委員會人選由認證辦公室提出,報本會常務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對全體會議和本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就以下事項提出可行性諮詢建議:

(一)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標準;

(二)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科目及考試大綱;

(三)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相關教材;

(四)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各專業的資格審核標準;

(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繼續教育要求;

(六)本會需要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其他諮詢事項。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中國銀行業協會撥付的辦公費用;

(二)接受與資格認證有關的捐贈和資助;

(三)各種與資格認證項目相關的諮詢、管理等服務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本會經費應專用於本規則規定的與資格認證相關的工作。

(二)本會接受的捐贈和資助,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的修改,須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經全體會議通過後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