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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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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类名词。

在汉字的历史上,人们通常把秦代之前留传下来的篆体文字和象形文字称为“古文字[1]”,而将隶书和之后出现的字体称为“今文字”。因此,“隶变[2]”就成为汉字由古体(古文字)演变为今体(今文字)的分界线。

目录

名词解释

书面形式,是指用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

书面形式的分类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3)见证形式。

书面形式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