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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
图片来自网易

买卖婚姻,是指“以财物购妻”“交易婚”和“劳役婚”共同组成“有偿婚”,即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中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关于买卖婚姻现象的记载。换亲、转亲、买亲等都是买卖婚姻不同的表现形式。

买卖婚姻对受害者本人、父母和兄弟姐妹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会物化女性,加大性别不平等的鸿沟。买卖婚姻在国际社会是被禁止和严厉打击的行为,中国也全面禁止买卖婚姻并提倡婚姻自由和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有明确条文对买卖婚姻相关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

正确认识买卖婚姻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学习者不仅需要了解买卖婚姻的含义,还需要认识到买卖婚姻的危害,并掌握在遭遇买卖婚姻时如何寻求帮助和支持的技能。

定义

买卖婚姻,在中国法学家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一书中被定义为“视女子如货品,而以其他财物换取其为妻妾”。[1]买卖婚姻是数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现象,主要指“以财物购妻”“交易婚”和“劳役婚”共同组成的“有偿婚”,即父母等第三方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买亲等都是买卖婚姻的不同表现形式。换亲是指将女儿嫁给某家的儿子,又从某家取回一个儿媳;以此形式涉及数家之间的叫做转亲;买亲指借嫁女儿索取高额彩礼。

历史沿革

古代

远在西周时期,就有“取妻不取同姓,[2]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的说法。这是说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娶妻不娶同姓之女,买妾的时候,如果不知道妾的姓,就应该占卜一下,看看是否适宜。可看出,西周时期就有通过“购买”获得“妾”的方式。

在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常常出现“俪皮为礼”的说法(即用两块鹿皮当作聘礼)。“各家屡称伏羲之嫁娶,以俪皮为礼” 。这表明,人们聘娶妻室须用俪皮作为婚姻成立的手段。传至周代,由于社会的发展,生产上已经从狩猎发展到以农为主了。货币的出现使“俪皮为礼”进而转为“纳币成婚。”《礼记·曲礼》中说:“非受币不交不亲(不以货币为聘金,就不能完成婚姻)》。”

随着封建社会的出现,财富的不断丰富和增多,人们对婚姻的“买价”和“卖价”也随之提高了。根据《潜夫论·断讼篇》,在汉朝时,有的女家贪财,竟将自己的女儿“一女许数家”。到了晋代,不仅是女家为贪财而数许,男家为争婚而主动加码的事也常有发生。魏晋之后,这种封建买卖婚姻不但未能革除,而且随着在婚姻上讲究门第之风逐渐兴起,买卖的价格提高了。高官贵族为了互攀高门,嫁女要高价,娶媳出高价。据史载,南齐一个叫王源的人,嫁女于富阳高门满氏,接受聘财五万,因而被人上书弹劾。正因为这种买卖婚姻的世风日下,《二十二史札记·财婚》中也指出:“凡婚,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也”(怪,即“耻”)。统治阶级为了装点门面,在各代律令中,也表面上订立了一些禁止买卖婚姻的条款。但官家贵族不仅不身体力行,反而热衷买卖婚姻,加上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官官相护、上下勾结、见利忘义等弊病,买卖婚姻之歪风并未消减。

国民党统治时期

国民党统治时期,更是把男女婚姻当作一种特殊的买卖,在婚姻问题上讨价还价,进行一种金钱和美色、财产和权势的交易。有权有财的人可以通过买卖成婚,无产者也要为此动尽脑筋勉强背债完婚,少数实在贫困的只得光棍终身。

民俗延续

彩礼制度是买卖婚姻的沿袭,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制的产物,在中国古代“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礼记·坊记》)“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彩礼作为正式的婚姻礼仪的最早规定是西周的“六礼”,由“纳征”演化而来。如果把礼看作国家法律渊源之一,那么彩礼从西周开始即以国家法的制度而存在,并一直沿袭至清末,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但在共产党实际控制的根据地,收受彩礼被认为是买卖婚姻的手段,彩礼在法律上被明文予以废止,直至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民法典》(2020)均未出现“彩礼”一词,亦未规定相应的彩礼制度。从此,彩礼彻底被排除到国家法之外,演变为民间习俗。

中国买卖婚姻现状

换亲、转亲

所谓换亲,即将女儿嫁给某家的儿子,又从某家娶回一个儿媳,两家获得的利益相等,都是嫁出一个女儿娶回一个儿媳,“不赔不赚”,花费也少。以此形式涉及数家之间的换亲被叫做转亲。从换亲、转亲的年龄看,多是男方大女方小,大的相差20多岁;从自身条件看,一般是男方较差,不是相貌丑陋,就是痴呆或有生理缺陷。在换亲、转亲中得到了利益的大多都是儿子,作出了牺牲的则是女儿,几乎没有一对父母是为了女儿的利益而加入换亲、转亲行列的。

借嫁女索取高价彩礼

由于男婚女嫁从夫居是农村的主要婚姻方式,男子继承财产并赡养父母、女子出嫁而无赡养父母的责任仍是广泛通行的习俗。因此,许多农村父母认为,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不能白白送给别人,收回抚养费作为补偿是天经地义的。有的父母在女儿出嫁时从女儿出生的“尿布费”算起,以各种名目向男方索要钱财,有的地方的彩礼名目多达30余种。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索取天价彩礼”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彩礼的传统是因女方嫁到男方后就没有了独立收入,在家生儿育女,成为了男方家庭的劳动力,无法支撑自己的原生家庭,故男方应给予女方补偿。然而,《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不区分男女的。同时,也应提倡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劳动。

买亲

把妇女当作商品买卖的违法犯罪问题曾在1949年后一度销声匿迹,后自70年代以来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妇女被卖的直接效用是与男性缔结婚姻,大多为人贩子采取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卖的。参与拐卖妇女的人贩子绝大部分是农民,被拐卖的妇女也绝大多数被卖给农民为妻。有研究表明,农村越是贫困的地方,人贩子的活动越猖獗。一方面是拐骗希望过富裕日子的年轻女子离家出走,另一方面则是坑骗结婚困难的大龄未婚男子。

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通过案由检索,截至2019年3月27日,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有1.5万余例,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罪1.4万余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900多例。

跨国买卖婚姻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人口的跨国流动成为全球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上升以及边境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东南亚女子因婚姻流入中国的数量呈现激增态势,“越南新娘”“印尼新娘”等现象引起重视。这些跨国婚姻并非均为自愿婚姻,也包含许多非自愿的情况,杂糅了商品化婚姻、人口贩卖和婚姻诈骗等问题。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发展的差距、非法中介谋求暴利和部分东南亚女性对富裕生活的向往,成为在华“越南新娘”“印尼新娘”群体日益扩大的动因。此外,中国的性别失衡也是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中国性别失衡及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近30年来多出生的男性陆续进入适婚年龄而无法成婚,引发了严重的婚姻挤压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城乡二元化的国家,婚姻挤压更多地挤向了边远、贫困地区,部分边远地区的男性倾向于通过中介到东南亚“买”一个妻子的方式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

从历史上看,基于地缘、亲缘及族缘等关系,边境地区的中越跨境婚姻古已有之。尽管绝大部分中越跨境婚姻是在双方自由意愿的基础上缔结的,但强迫婚姻或人口贩运也客观存在。2016年5月16日,公安部组织指挥云南、河南、山东、江西等7省市公安机关,对“2015.09.02”拐卖越南籍妇女案进行集中收网行动,摧毁一个以旅游、打工为名,长期从云南边境将越南籍妇女拐卖到内地的特大跨境、跨区域犯罪团伙。可以说,在这类婚姻中,中介起了很大作用,并且通常是中越双方中介合谋的结果。

据中国公安部2019年公布数据,在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中,中国警方从大陆境内救出了外籍被拐妇女共1130名,破获拐卖案件和婚姻诈骗案件760起,以绑架、贩卖人口、婚姻诈骗等罪名逮捕了1332名犯罪嫌疑人。

国际买卖婚姻现状

邮购新娘

1975年以来,以亚洲女性和西方男性为市场的“邮购新娘”(mail-order bride)迅速增加。“邮购新娘”指借助纸本目录、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大量来自东南亚、东欧等发展较为落后国家的女性,在跨国婚姻中介的商业主导下,嫁入美国、加拿大、西欧、日本等经济较为富裕的社会。现今“邮购新娘”的使用已含有种族和社会的意义,表示买卖婚姻中的女性一方来自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男性来自较发达国家。邮购新娘产业在资本主义和父权制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壮大。该行业利用了女性经济上的脆弱性,让她们相信自己得到了拯救。大部分中介公司在婚姻合同缔结后就不会再为女性提供帮助或指导,这可能存在潜在的家庭暴力风险。

索奁焚妻

索奁焚妻即嫁妆谋杀与焚妻(Dowry Murder and Bride Burning),是一种家庭谋杀罪行,与买卖婚姻紧密相关。这种现象主要发生于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地区。该犯罪行为大多源于嫁妆纠纷,即“索奁”,采用烧死妻子并伪装为自焚或意外火灾的犯罪手法,即“焚妻”。嫁妆纠纷主要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索要大量嫁妆,而女方未给出男方满意的钱财,男方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以便再娶获得新的经济交易机会而选择通过隐蔽的方式谋杀妻子。

基于文化的理论视角认为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在高度父权制的社会中,女性只是一张“需要养活的多余的嘴”。一旦女性结婚,她就被丈夫束缚,近乎被买卖的商品,成为丈夫的私人所有物。此外,婚姻习俗中存在“高嫁低娶”的传统,即男性与经济社会地位或种姓较低的女性结婚,女性反之。因此,为了提升社会地位,女方家庭不得不为此付出昂贵的嫁妆。嫁妆作为获得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一种手段被使用,也再度使女性沦为交易的物品

买卖婚姻的后果及危害

侵犯女性人权

家务是婚姻关系中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在传统的性别刻板印象与社会性别分工中,常常被认为是女性的职责,包括抚养孩子,有时还要照顾其他家庭成员等。在人口贩卖中,这种无偿劳动会上升为婚姻中的剥削。买家希望通过买卖婚姻的形式获取劳动力,承担家务工作。

除此以外,女性还可能承受家庭暴力与性暴力。在家庭暴力较为普遍的文化环境中,丈夫在心理上将妻子视为自己占有的私人物品,尤其是一个“花钱买来的媳妇”,认为自己可以随意虐待和伤害女性。在许多买卖婚姻与强迫婚姻的案件中,妇女一再遭到强奸和性虐待。许多女性面临着不同形式的婚姻与生殖暴力,她们对家庭事项几乎没有掌控权,可能被迫生儿育女,避孕的要求会受到限制甚至被直接拒绝。

破坏法制秩序

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的乡村地区,买卖婚姻的现象已成为人尽皆知的秘密,整个村子都对“花钱买媳妇”习以为常,甚至当地的执法部门也与村民存在各种亲缘关系,而对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听之任之,不仅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甚至还包庇、袒护人贩子与买家。异地执法时,一些村干部也会与愚昧落后的村民一起围攻、谩骂、殴打甚至绑架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公安人员。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法制秩序,影响社会安定,降低了基层干部与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增加家庭经济负担

农村地区通常要花重金来买媳妇,越是贫穷的地区,所花资金越多,买来的媳妇若成功逃脱,所有的资金就都“打了水漂”,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另一方面,即便不是从人贩子手中购买被拐卖的妇女,高额的彩礼也构成了另一种买卖婚姻。在庆阳、平凉农村,娶媳妇彩礼动辄十万多元,个别的二三十万元。农村男青年的结婚成本一路攀升,在此背后隐藏着的是人们将婚姻视作“买卖性质”的交易,女性被当作金钱交换的工具。

农村地区重视私定婚约,若一方毁约,双方家庭就会变成仇人。在经济交易的婚姻观下,若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约或离婚,男方往往会向女方索取“名誉损失费”“青春培养费”“劳动补偿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不仅为女方家庭带来经济负担,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买卖婚姻的干预方法

提供咨询支持

在许多国家,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的受害者更有可能向非政府组织或其他民间组织寻求援助。一些受害者在婚姻中可能会遭受严重剥削和虐待,包括性剥削、强奸、非意愿妊娠、家庭奴役等行为,这些经历可能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与生理健康造成伤害。社会行动者,包括宗教组织、危机中心、妇女组织和移民组织等,应帮助受害者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与医疗援助。

法律援助

专业的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买卖婚姻的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许多妇女不了解国家相关法律,亟需专业人士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买卖婚姻中的移民受害者,必要的法律援助更为重要,一些移民者可能被跨国贩卖,并不具备合法的居留许可,若结束婚姻,害怕被驱逐出境。此外,法律援助在涉及到离婚时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涉及到孩子的监护权和孩子的赡养费。

构建预防措施

预防是反对剥削性和虐待性婚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强迫、买卖、虐待和剥削婚姻,重要的是提高对这类婚姻和贩卖的认识。国家应当进一步制定法律和政策,解决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和童婚问题。刑事司法行动者和非政府组织、保健提供者、教师和社会工作者都需要提高对相关知识的认识程度。更为重要的是提高公民对相关权利的认识,包括人权和平等、婚姻自由、财产权等内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与落后地区。结合社区动员,为女孩提供相关信息,进行生活技能教育,增强收入和经济干预可以有效预防买卖婚姻等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