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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於 2020年2月3日 (一) 20:53 由 LBT0930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added Category:150 邏輯總論 using Hot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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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法(英語:Binomial Nomenclature,Binominal Nomenclature 或 Binary Nomenclature),又稱雙名法,依照生物學上對生物種類的命名規則,所給定的學名之形式,自林奈《植物種志》(1753年, Species Plantarum)後,成為種的學名形式。正如「二名」字面的意涵,每個物種學名的由兩個部分構成:屬名和種加詞(種小名)。屬名由拉丁語法化的名詞形成,但是它的字源可以是來自拉丁詞或希臘詞或拉丁化的其他文字構成,首字母須大寫;種加詞是拉丁文中的形容詞,首字母不大寫[1]。通常在種加詞的後面加上命名人及命名時間,如果學名經過改動,則既要保留最初命名人,並加上改名人及改名時間[1]。命名人、命名時間一般可省略[1]。

例如:Trifolium repens L. (白三葉草的學名二名法表示) = Trifolium (屬名,名詞) + repens (種小名, 形容詞) + L. (命名者,林奈名字的通用縮寫)

歷史

卡爾·林奈發明了將物種根據其共同特點,按照科學分類的方法進行分類。這是與二名制密切相關的。然而林奈並非發明二名法的人。早在林奈200年前的博安兄弟就發明了這種方法。林奈把這種方法普及開來。

價值意義

二名法系統的價值體現在它的簡便性和廣泛性:

同樣的名稱在所有語言中通用,避免了翻譯的困難。 任何的一個物種都可以明確無誤的由兩個單詞確定。 本系統已經在植物學 (始於 1753),動物學 (始於 1758) 和細菌學 (始於 1980[2])中廣泛應用。

二名法命名的程序體現了其穩定性。舉例來說,當一個種從一個屬轉到另一個屬時(比較常見的現象),如果可能的話,種加詞保留一致。同理,如果原來的兩個種合併時, 原來各自的種名保留為亞種名。

同時, 這樣的穩定性並不是絕對的。基於分類上不同的觀點,根據生物命名法規的名稱修訂或在分子系統學中的新發現,同一種生物可能有幾個不同的學名在流通。不穩定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命名應遵循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