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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即“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施专政”,一般被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一种,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根本性意义”。“人民民主专政”最早由毛泽东提出,被写入1954年版和198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理论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来源于由马克思提出并由列宁发展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1]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只能由无产阶级或资产阶级单独掌握,而不能由“中间阶级”或几个阶级的联盟去掌握。列宁则在1905年提出“工农革命民主专政”方案,作为俄国建立纯粹无产阶级专政之前的政治制度。20世纪20-30年代,共产国际在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也运用这种指导方针。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一般被认为继承自列宁。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根据毛泽东划分的“三类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既不同于“资产阶级专政”,也有别于“工人阶级专政”,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即“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其中,工人阶级是最坚强的核心,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政党来行使领导权。其次是农民,他们是无产阶级最可靠的盟友。然后是小资产阶级,他们充其量是追随者。最后是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有可能离弃人民,加入“反人民”的敌对阵营。这4个阶级行使“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采用“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为了适应从战后转折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环境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9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修订中,将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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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