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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Intermediary)为代理行为的一种广义型态,仲介者有时并不代表某一方行使任何权力,而只是纯粹关键讯息的提供者,所以与代理有所不同。

  • 仲介为代理行为的一种广义型态,仲介者有时并不代表某一方行使任何权力,而只是纯粹关键讯息的提供者,所以与代理有所不同。
  • 仲介行为可以看作是利用资讯的不对等来创造自身价值的行为,例如甲希望能认识乙,但是并不知道如何才能打进乙的社交圈,此时仲介丙就利用对于乙的了解和认识来促成此事,并可能对甲索取有形或无形的利益作为酬劳。
    • 此为建立在丙知道关于乙的诸多特殊资讯;
    • 而这些资讯并不广泛流传,甲也无从取得,仲介丙的存在价值于焉产生。
  • 仲介行为如果属于非法领域,中文里通常以俚语称仲介者为“白手套”。
  • 从中为买卖双方介绍、提供商品资讯等,并于成交后抽取部分佣金的行为。【例】由于获利颇丰,许多大专青年毕业后,纷纷投入房屋仲介行列。

假军事工程仲介真诈欺

  • 苏智勇前系海军观通系统指挥部少校工程官,前曾因案入监服刑,假释出狱后,自 95 年间从事军事工程之仲介,与掮客许中洲、陈鸿隆等人共组诈欺集团,利用多数厂商不知部分国防部发包之采购案于公开招标前有公开阅览及公开征求资讯,可供网路下载之机会,由掮客许中洲、陈鸿隆等人向有意标取国军标案厂商,佯称苏智勇系军备局采购处处长,握有军备局人脉及采购资讯,可向军方人员打点为由向厂商索取数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之顾问费,再出示上揭取得之标案公开阅览资讯取信厂商。
  • 苏智勇等人以“挖土机”、“护理之家照服员劳务”、“扫瞄仪,超音波,妇产部高阶等”等 6 标案,向 8 家(其中 2 家未得标)厂商已诈得逾 388 万元。
  • 高雄地检署检肃黑金专组主任检察官王启明、检察官陈怡利,侦办苏智勇为首之假冒军方高层以可协助取得标案为由,向有意争取军方标案之厂商诈取佣金一案;
    • 于民国 103 年 4 月 8 日上午 6 时 30 分许,指挥本署检察事务官、法务部调查局南机组、中机组、高雄市调查处、台北市调查处、新北市调查处、桃园县调查站等单位近 80 人,持高雄地方法院核发搜索票,搜索主嫌苏智勇及掮客许中洲、陈鸿隆等 8 人住居所,并传、拘相关被告、掮客及涉案厂商等 16人到案,以厘清案情。
    • 讯后苏智勇、许中洲、陈鸿隆分别以 15 万元、5 万元、2万元交保,全案将朝涉嫌刑法诈欺方向侦办。[1]

房屋仲介的法律责任

  • 不动产的买卖过程中,涉及许多专业知识,有不动产法律、地政法令、税务法规、都市计划、建筑法规、室内设计、投资……等。
    • 房仲经纪人应具备前揭专业知识,以便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得以掌握每一环节,提供买卖双方有关买卖的一切资讯,化解不同之歧见,消弭完成交易的障碍,以便迅速达成委托案件。
  • 一、刑事责任︰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是谓诈欺罪。揆诸前揭条文,若经纪人有施用诈术,致造成他人受到损害时,可能构成诈欺,不得不慎。
  • 二、民事责任: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
    • 举凡经纪人因专业知识不足,致居间促成之买卖造成消费者之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仲介公司有何法律责任︰
    • 一、刑事责任︰按公司系营利社团法人组织,没有手、没有脚、也没有大脑,故无犯罪能力,除依法须负二罚责任之规定外(例如工厂法有对法定代理人及工厂一并处刑事罚金),并不须负刑事责任。
    • 二、民事责任︰按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 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定有明文。
    • 若经纪人有违法或不法之行为,须负损害赔偿责任时,仲介公司依法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 三、行政责任︰按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为;
    • 逾期仍不停止或改正其行为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为,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缓,至停止或改正为止。[2]

参考来源

  1. 王伟. 仲介公司与仲介经纪人有何法律责任?. 台湾法律网. 2014-04-10 [2020-08-08] (中文). 
  2. 苏姓退休少校假冒军方高层仲介国军标案诈取佣金雄检 15 万元交保 (PDF). 高雄地检署. 2014-04-10 [2020-08-0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