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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
圖片來自环信

企业收入是指由国营企事业单位以上缴利润等形式形成的预算收入的统称。1986年以前,预算收支科目中曾以其作为预算收入科目中的一个类,主要包括: (1) 国营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资金占用费 (固定资金占用费及流动资金占用费);(2) 由利润形式转化而来的调节税、承包费、租赁费等;(3) 由国家预算弥补的企业亏损以及财政价格补贴等形成的负收入;(4) 事业单位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收入及外事部门所属服务企事业机构、出国工作人员的外事服务收入。在不同预算年度中,该类收入所包括的具体范围不完全一致。[1][2]

简介

指国有企业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即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企业取得的收入。在过去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企业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折旧基金和多余流动资金等。主要是利润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承包费、租赁费、股息股金分红收入等。

中国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类级科目之一。国家预算收入中来自国营企业的缴款,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上缴国家的利润、事业收入以及由预算收入退库拨补的企业计划亏损价格补贴

发展历史

中国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由企业留用一部分外,绝大部分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并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主要来源。企业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过50%,1960年达63.9%。从1978年起,先后实行企业基金制利润留成制,企业实现利润中留给企业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别是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原来上缴的利润,通过税收渠道缴纳,企业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占2%左右。两步利改税以后,企业收入所含内容几次变化,如1991年规定的内容主要有:①未实行利改税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②实行利改税小型工业企业上缴的承包费、租赁费;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分得的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④按国家规定出售和兼并国有企业的产权收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