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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留利是企业一定时期实现的利润,按规定作了各项扣除及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 (或上交承包利润) 后,留给企业的利润。企业留利按现行规定可形成五项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金留成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企业留利体现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经济实力。在会计核算中,应在“利润分配”总分类帐户下设置“企业留利”明细帐户进行核算,亏损企业留用的减亏分成也在本帐户内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照当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和应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额计算出当月预留的利润,借记本帐户,贷记“专用基金”帐户,同时,借记“专项存款”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 [1]
定义
中国的企业留利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依税法缴纳所得税等税收和扣除分配给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或股息等以后的余额。这一概念适用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2]
狭义是就国营企业而言,其内容因利润分配体制不同而异: ①在完全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没有企业留利; ②在企业基金制下,指企业完成国家规定指标后,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 ③在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制度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指企业完成上交承包或包干利润后的余额; ④实行利改税以后,指企业利润缴纳所得税、调节税后的余额。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则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向作为政权机关的国家缴纳所得税和向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国家上交利润或支付股息后的余额。
用途
①国营企业在1983年以前,主要用于生产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个方面;1983年利改税以后主要用于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后备、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五个方面。 ②城乡集体企业有的比照国营企业办法,有的则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建立公积金、公益金等方面。 ③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单项
除正常留利外专项留给企业或用于指定用途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的利润中抵留,实际上是专项税前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①留给企业综合利用治理"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盈利净额;②提前还清基本建设借款留给企业的利润;③承揽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④转让技术收入不足30万元以下部分全部留给企业;⑤归还基本建设和各种专项借款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基金(1990年起取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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