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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公廨中國近代史上外國租界內的司法審判機構,例如上海有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上海法租界會審公廨。所謂「會審」,指的是這些法庭審理案件時有代表租界國領事的外國官員參與或「陪同」中國官員進行審判工作。會審公廨的司法管轄權僅對中國籍人士以及非條約列強國民有效,並適用中國法律;涉及依照條約取得領事裁判權的條約列強的國民的案件則由本國的領事法庭依照本國法律審判,其中英國自1865年開始設立英國在華最高法院,美國也在20世紀初設立上海美國法院。

會審公廨是19世紀至20世紀初租界國對租界地的中國司法機構不信任而產生的機制,兼顧中國對租界行使司法主權的主張和租界國主張的治外法權。會審公廨使用的程序法也是中國慣用的程序法和外國程序法的融合體。1921年,在華盛頓公約會議上,各條約國簽署了決議,表示在中國建立合格的司法體系後願意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此決議簽署後,各國聯合設立了觀察中國司法的委員會,在1926年發布了關於中國建設司法體系的觀察與建議的詳細報告。隨着民國司法機構的逐漸成熟,會審公廨在1920年代末左右國民革命軍北伐之後相繼廢止,改組為民國政府司法制度下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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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美租界會審公廨

該會審公廨是在撤銷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的基礎上成立於1869年[1]清朝同治七年(1868年),上海道同英國、美國駐上海領事訂立《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10條,經修改於同治八年三月初九(1869年4月20日)公布生效,總理衙門和公使團核准實施,會審公廨正式成立。

當時,原定《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有效期僅1年,但自頒布後,該章程一直沿用。會審公廨最初位於南京路洋涇浜北首理事衙門原址,光緒八年(1882年)遷到南京路口菜市街對面,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1899年9月18日)遷到北浙江路七浦路口,俗稱「新衙門」。

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英美租界會審公廨更名為公共租界會審公廨。該公廨設秘書處、華洋刑事科、華洋民事科、洋務科、管卷室等內設機構。宣統三年(1911年),該會審公廨設置檢察處,設總寫字間,下又分為洋務間、華務間、交保間、收支間等機構,其主管人員全部是由領事團委任的洋員。

該會審公廨設正會審官1人,副會審官6人,陪審官若干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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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審公廨 這裡是曾經的法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