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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海軍條約(英譯London navy treaty)是西元1930年4月22日,由華盛頓海軍條約締約國:英國、美國、日本、義大利、法國召開倫敦海軍軍備會議簽訂的《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即倫敦海軍條約)。最終法國與意大利未參加條約。條約有效期到西元1936年12月31日為止。
條約內容
- 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
倫敦海軍條約[1] 對締約三國的主力艦數量進一步裁減,繼續凍結各締約國主力艦的建造至西元1936年,及約定艦齡超過20年的主力艦才可進行改裝與性能提升的條文。 條約並規定巡洋艦的分級與數量限制,標準排水量超過1850噸、不大於1萬噸的巡洋艦分類又分為兩級: (1)主砲口徑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a型)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8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4.6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8萬噸。 (2)主砲口徑不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b型)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4.3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9.2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萬噸。 條約對驅逐艦、潛艇的噸位總和、排水量與主砲口徑也做出了同樣的限制。 條約更載明潛艇需要遵守與水面船一樣的國際規則。商船如果沒有拒絕停航或者反擊,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處才能擊沉。
- 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
西元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西元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止於西元1936年12月31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西元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史稱第二次倫敦海軍軍備會議。西元1936年1月日本宣布退出裁軍會議。西元1936年3月25日,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西元1942年12月31日止。意大利則未在該條約上簽字。 條約主要規定:主力艦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砲口徑不得超過14英寸。航空母艦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砲口徑不得超6.1英寸。標準巡洋艦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砲口徑不得超過6.1英寸,但任何締約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時,可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 條約附加規定到西元1937年3月,假如日本與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艦的限定自動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砲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