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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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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是可以居住在适当住宅权利[1],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许多国际机构的认可,也列在《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

定义说明

住房权受到许多国际人权文书的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5条将住房权列为“最低生活保障权”中的一部份[2],内容如下: :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3]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的第11条第一款也将住房权视为“最低生活保障权”中的一部份。

国际人权法中,住房权是项独立的权利,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91年会议一般结论的第4点也加以澄清。通用的说明以国际法的用语提供为住房权提供权威性的诠释。

日惹原则应用国际人权法中有关性取向性别认同的内容,认为(affirm)“每个人都有住房的权利,保障不致有无故eviction或歧视的情形,政府需a) 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管理措施及其他评量措施,以确保住屋的安全,而且使民众有可以负担、可以居住、易于取得、符合文化的需求而且安全的住屋,包括Shelter (building)及其他紧急避难设施,不会因为性取向、性别认同、财物或是家庭状态而被歧视 b) 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管理措施及其他评量措施以禁止不符合国际人权规定的eviction情形,若有人提出他被迫拆迁,或是受到威胁要求拆迁,政府需提供适当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重新安置的权利,也包括以其他土地上相近或较好的房屋来取代的权力,而且不会因此受到歧视”。

参考文献

  1. 适足住房权实现之国家义务研究. [2014-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7). 
  2. Edgar, Bill; Doherty, Joe & Meert, Henk. Access to housing: homelessness and vulnerability in Europe. The Policy Press. 2002: 17 [2014-12-17]. ISBN 978-1-86134-4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0). 
  3. 世界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