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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棨昌 余棨昌(1882—1949)字戟门,浙江绍兴人。民国著名法学教授。
1914.1——1914.11 任北京大学法科学长(经济学门归法科)
人物生平
1902年以京师大学堂高才生选派留日,1911年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毕业。回国后曾任户部主事。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民二庭庭长,大理院院长兼司法惩戒委员会委员长,转任修订法律馆总裁。又任司法部司法讲习所讲师。除抗战八年外,一直任朝阳大学教授。南京政府成立后,历任法制局参事,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司法官训练处处长兼法典编纂委员会顾问。学衔另有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兼任讲师。
主要作品
著有《民法亲属编》、《实用司法令辑要》。辛亥革命前曾在《学海(甲编)发表译作》。曾主草《第二次民律草案》之总则编(1925)。另有《民法要论总则》(1933)、《民法要论物权》(1931)、《民法要论亲属继承》(1932)、《票据法》等专著及在朝阳大学法律科的讲义传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