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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寧案
圖片來自nextmgz

佳寧案香港一單發生於1980年代的大型貪污詐騙案件[1]。案件圍繞著當地一家在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數年內急速發展的佳寧集團及其高層。

此案件牽涉到香港以外的銀行,而香港廉政公署人員更因為調查此案而要前往八個國家。

起源

佳寧的企業作風其實早已經出現問題。佳寧大肆擴張前曾以每棟售價800萬港元出售位於赤柱的八棟豪華住宅。儘管出售價比當時市價高出兩倍,但豪宅依然全數售罄。那八棟豪宅的買家最後被證實是佳寧旗下的一家附屬公司。

佳寧開始大幅度擴張後,與陳松青合作多年的鍾正文於1982年開始,知道他與陳松青合作的五個計畫已導致鍾正文自己負債13億港元,可能會令他破產。鍾正文本人更發現陳松青利用鍾正文自己的股份謀取私利,所以向陳松青提出拆夥。由於鍾正文曾派人調查陳松青早期的活動並可以把所有事披露,陳松青最後給予鍾正文優厚的拆夥條件,但此舉對佳寧有負面的影響。同年,香港因為前途問題和環球經濟衰退而導致經濟問題浮現,這亦導致佳寧受到衝擊。

背景

佳寧集團於1977年陳松青成立。陳松青早年在新加坡經營生意失利而破產,後來轉到香港發展[2]。陳松青到達香港後在一家名為「益新集團」的公司工作,後來與益新的鍾正文合組公司,然後於1977年11月把佳寧註冊為公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