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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 |
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就是指律师所负有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 [1]
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概述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中早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经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码事项;
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10、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根据《保密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的行为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
保密义务内容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询问、现场查勘、审核证明资料等,可以知悉大量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这些情况都可能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等,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接受人在保险活动中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一)设定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的保密义务的必要性
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财产状况和个人隐私属于其商业秘密及隐私权的范畴。当今社会以尊重个人隐私和经济活动主体的商业秘密为原则,体现对人格权和商业秘密权的重视。投保人为了使保险人决定承保,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甚至个人隐私,是为了求得保险保障。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情况也属于类似情况。保险人了解到的这些情况应当予以保密也就是法律要求的应有之义了。
(二)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会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财产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而这些情况往往又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意公开的。为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对其知道的这方面的情况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因此,再保险接受人在办理再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知悉再保险分出人及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财产及个人隐私等情况,对此,再保险接受人同样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律师保密义务
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律师在执业中,为了解案情,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到委托人的很多资料、信息、证据,这些内容有的是委托人的隐私,有的是商业秘密,有的虽然不是隐私和商业秘密,公开了对委托人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律师都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律师的保密职责,是职业性质决定,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委托合同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责任,律师的保密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当然在委托人授权律师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律师不越权地公开任何隐私或商业秘密都是允许的。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保密义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2]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劳动者,通常情况下也有以下保密义务: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对外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则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时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1]
参考文献
- ↑ 时时遵守保密要求 处处履行保密义务 ,搜狐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