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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原圖鏈接來自 中國民俗學網 的圖片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於2003年10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上通過,旨在保護以傳統、口頭表述、節慶禮儀、手工技能、音樂舞蹈等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於2006年4月生效[1]

目錄

簡介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口頭或無形遺產,是相對於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它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根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並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其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它方式口頭相傳」,包括各種類型的民族傳統和民間知識,各種語言口頭文學,風俗習慣,民族民間的音樂、舞蹈、禮儀手工藝、傳統醫學、建築術以及其它藝術。

《公約》特別要求對各國和各地區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清點,列出急需搶救的重點和有重要代表意義的遺產項目,並要求建立一個由專家和各會員代表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協調有關工作。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門委員會每年都會審議各國申報的遺產,然後決定是否將其列入名錄。目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編制了「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優秀實踐名冊」三項人類非遺名錄。

截止2018年5月11日,隨着所羅門群島的加入,該《公約》已有178個締約國。目前僅有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以色列利比亞等國尚未加入本公約。中國於2004年8月加入該公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由《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大會選舉產生的24個成員國組成,是《公約》執行機構之一。

主要內容

公約共有九章四十條

根據公約第2章有關規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增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並從2008年開始編制公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09年開始公布)以及優秀保護實踐名冊(Register of good safeguarding practices)。各締約國還需定期舉行會議。

根據公約第11、12條,各締約國需要編制本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定期更新。

根據公約第6章有關內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2],資金主要來源為各締約國的納款、教科文組織下撥的款項以及其他國家的捐贈等,資金主要用於援助各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公約最後規定在公約生效前,「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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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文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