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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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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原图链接来自 中国民俗学网 的图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1]

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它艺术。

《公约》特别要求对各国和各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并要求建立一个由专家和各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工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门委员会每年都会审议各国申报的遗产,然后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名录。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制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三项人类非遗名录。

截止2018年5月11日,随着所罗门群岛的加入,该《公约》已有178个缔约国。目前仅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利比亚等国尚未加入本公约。中国于2004年8月加入该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24个成员国组成,是《公约》执行机构之一。

主要内容

公约共有九章四十条

根据公约第2章有关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增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并从2008年开始编制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开始公布)以及优秀保护实践名册(Register of good safeguarding practices)。各缔约国还需定期举行会议。

根据公约第11、12条,各缔约国需要编制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定期更新。

根据公约第6章有关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2],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缔约国的纳款、教科文组织下拨的款项以及其他国家的捐赠等,资金主要用于援助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约最后规定在公约生效前,“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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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