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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券與特性
當發行人透過發行有價證券,直接或間接地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地承擔債務(亦即發行人承諾按時支付本金或票面利息給債券持有人),該種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即謂之「債券」。
債券具有下列六種特性:
- 1. 係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具有流通市場與移轉價格。
- 2. 發行人(發行主體):可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外國之政府或機構;國際性之機構、公司企業。故因發行主體之不同以致有各種債券之分類。
- 3. 屬確定收益(息票收入)之證券,不因發行人之期間營收與財務狀況而受影響。
- 4. 有固定之還款期限,到期發行人需還本(息)。
- 5. 部份債種可自由轉移或轉讓、質押、及充為公務上之保證。
- 6. 部份債種可掛失止付(民國84年9月以前發行無記名公債除外)。[1]
債券發行單位
債券基金的三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