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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匡
出生 河南洛陽
逝世 孝昌初年
國籍 中國北魏
職業 濟南王

元匡,字建扶,洛陽(今河南洛陽)人。北魏宗室,陽平幽王拓跋新成第五子,出嗣廣平王元洛侯。 [1]

他個性耿介,有氣節,孝文帝元宏頗為倚重。宣武帝元恪親政,以為黃門侍郎,除肆州刺史。廉慎自修,甚有聲績。遷恆州刺史,入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除度支尚書。[2]

肅宗元詡繼位,以為御史中尉,加鎮東將軍,封東平郡王。先後彈劾茹皓、高肇、劉芳,元澄,幾乎喪命。出為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行關右都督,兼尚書行台,遇疾還京。 孝昌初年病逝,諡號文貞,追封濟南王。 [3]

諫止茹皓

茹皓始有寵,百僚微憚之。魏世宗(元恪)曾于山陵還,詔匡陪乘,又命皓登車。皓褰裳將上,匡諫止。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當時壯其忠謇。世宗親政,除肆州刺史。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遷恆州刺史,徵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元匡奏親王及始藩、二藩王妻悉有妃號,而三藩已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婦之號,竊為疑。詔曰:"夫貴於朝,妻榮於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 三藩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妻者,齊也,理與已齊,可從妃例。"自是三藩王妻名號始定。後除度支尚書。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紹洛侯封,詔付尚書議。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抗衡高肇

時逢世宗委政於高肇,朝廷傾憚,唯匡與肇抗衡。先自造棺,置於廳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殺切諫。肇聞而惡之。後因與太常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御史中尉王顯奏匡曰:自金行失御,群偽競興,禮壞樂崩,彝倫攸斁。

大魏應期,奄有四海。高祖孝文帝以睿聖統天,克復舊典。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屬雲構中遷,尚未雲就。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准之為尺,宣布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鍾。皆向成訖,表求觀試。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於經史復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

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並呈朝廷,用裁金石。於時議者,多雲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二途參差,頻經考議。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雲扶。以比崇尺,自相乖背。量省二三,謂芳為得。而尚書臣匡表雲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言取中黍,校彼二家,雲並參差,抑中無所,自立一途,請求議判。

當時議者,或是於匡。兩途舛駁,未即時定。肇又雲:權斛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彈劾劉芳

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復彝序。匡更表列,據己十是,雲芳十非。又雲:"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鍾石之名,希播製作之譽。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已。

阿黨劉芳,遏絕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又言:"芳昔與崇競,恆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復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內朝,抱璞人外。"囂言肆意,彰於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斗尺權度,正是所司。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

今乃始發,恐此由心,借智於人,規成虛譽。況匡表雲:"所據銅權,形如古志,明是漢作,非莽別造。"及案《權銘》雲:"黃帝始祖,德布於虞;虞帝始祖,德布於新。"若莽佐漢時事,寧有銘偽新之號哉?又尋《莽傳》雲:莽居攝,即變漢制度。

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復雲:"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臣既比之,權然相合。更雲:"芳尺與千金堰不同。"臣復量比,因見其異。二三浮濫,難可據准。又雲:"共構虛端,妄為疑似,托以先朝,雲非己制。"

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鐘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雲:"依先朝所班新尺,復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鐘律,調正分寸而已。"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於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詔書

。以黍成寸,首尾歷然,寧有輒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若恃權阿黨,詐托先詔,將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訕謗明時。

豈應談議之間,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際,輕生刖足之言。趙高矯惑,事屬衰秦;卞和抱璞,時遇暴楚。何宜以濟濟之朝,而有斯謗者哉!阻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並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詔曰"可"。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世宗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出鎮兗州

元 匡臨發,帝引見於東堂,勞勉之。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台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世宗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復雲先朝之意也?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肅宗初,入為御史中尉。匡嚴於彈糾,始奏於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后並不許。以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號安南將軍,後加鎮東將軍。

元澄構陷

於是詔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歷,往代良規。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又詔曰:"故廣平殤王元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殞,國除祀廢。不祀忽諸。

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宜樹維城,永茲磐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詔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太師、高陽王元雍等議曰:"伏惟高祖創改權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參差。且匡雲所造尺度與《漢志》王莽權斛不殊。

又晉中書監荀勖雲,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於是依《周禮》,積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鍾,遂改正之。尋勖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釐略同。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於時亦准議令施用。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詔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元澄時致執奪,匡剛隘,內遂不平。先所造棺猶在僧寺,乃復修事,將與澄相攻。澄頗知之。後將赴省,與匡逢遇,騶卒相撾,朝野駭愕。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餘條,廷尉處以死刑。

詔付八座議,特加原宥,削爵除官。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尋為關右都督,兼尚書行台。遇疾還京。孝昌初,卒,諡曰文貞。後追複本爵,改封濟南王。第四子元獻,襲。北齊受禪,爵例降。

參考來源

  1. 元匡 ,360搜索
  2. 元匡 ,360搜索
  3. 元匡 ,360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