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華寮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光華寮位於日本京都府京都市左京區北白川西町,是供就讀於京都大學的留學生所住的宿舍,1931年落成,佔地1,000平方公尺,為地上5層、地下1層之建築。1967年,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留學生為了此宿舍的產權在日本對簿公堂,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認定中華民國政府不具有訴訟權,案件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簡史
光華寮自1945年起由中華民國政府向京都大學租用,以供中國留學生居住。1950年由中華民國政府買下,並於1952年與屋主簽定買賣合約,1961年起登記成為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由國有財產局管理。[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建交之後,光華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大阪總領事館委託京都華僑總會代為管理。2014年6月時,由於建築物老舊有安全風險,已無人居住並圍起圍籬,建築物周圍居民為此感到不安,擔心強震發生會導致建物傾倒[2]。2018年1月,京都市政府派遣技術人員進入光華寮內部進行調查,發現多處混凝土剝落、鋼骨結構裸露。但京都市町再生創造推進室表示,因所有權官司尚無結果,沒有可輔導改善的對象,且牽涉到外交問題,會再慎重思考後續處理方式。
所有權訴訟歷程
- 1931年,光華寮由民間業者洛東公寓興建,興建時就設計用作學生宿舍。
- 二戰後期,京都帝國大學委日本大東亞省管理,供汪精衛政府所派赴日本之留學生住宿之用。
- 戰後,日政府撤銷大東亞省,京都大學經費亦無著落,遂將該屋交還原屋主藤居莊次郎。
- 1950年5月27日,因留學生支付不起房租,屋主將該屋與土地以250萬日元售予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 1952年11月8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屋主協議過戶,該屋主又覺售價過低,欲毀約。大使館另加出50萬日圓完成協議,但於二次付款簽約時,屋主又企圖毀約,隨後屋主過世。
- 1953年,中華民國控訴該屋繼承人。
- 1960年,中華民國勝訴。
- 1961年6月8日,完成過戶手續,確定產權歸屬為中華民國政府。
- 1965年5、6月間,中國大陸留學生王炳寰等8人組織 『光華寮自治委員會』,不接受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之監督與管理。
- 1966年,中華民國委旅日華僑張有忠律師,以存證信函要求該8人遷出未果。
- 1967年,時任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訴訟要求王炳寰等8人遷出宿舍。
-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中華民國政府)敗訴,確認光華寮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
-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
-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
-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華寮為中華民國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上訴大阪高等法院。
- 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兩國對於此案表達立場。
-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依據日中共同聲明,認定中華民國政府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