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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规制与处罚及儿童保护法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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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规制与处罚及儿童保护法》|j=児童买春、児童ポルノに系る行为等の规制及び処罚并びに児童の保护等に関する法律|extra1=平成11年法律第52号|lead=yes}}是一条为了取缔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而制定的日本法律。其原名为《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及儿童保护法》,在2014年的修订成功后便改用现行名称。它可简称为《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禁止法》、《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处罚法》、《儿童色情制品禁止法》、《儿童色情制品法》、《儿童色情法》。

此一法律规管及处罚与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行为,及制定了受到相关行为影响的儿童的保护措施,以“拥护儿童的权利”为目的(第一条)。立法动机在于特显性剥削及性虐待儿童的严重性,使日本跟国际标准接轨。此外,此一法律对儿童的定义为“未满18岁者”(第二条)。此一定义是为了配合《儿童福祉法|児童福祉法》及《儿童权利公约》而下的森山真弓|野田圣子|2005|p=20。根据法例,在日本提供儿童色情制品予他人,或公然展示上述制品,最高可判处罚款5,000,000日圆及监禁5年。单纯持有相关制品亦属违法,最高可判处罚款1,000,000日圆及监禁1年。

日本漫画家动画监督[1] 一般会反对把此法律扩展至ACG产业,因为这样会具有高度歧义性及损害表达自由。当中某些更以《多啦A梦》为例,指静香的洗澡画面有机会使整部作品错误认定为“儿童色情制品”。此外即使没直接定为非法,但仿真儿童色情制品及年少偶像产业在日本仍有争议,当中有意见认为应以此法全面禁止之。2000年至2003年间,因触犯此法而被捕者有增加趋势,从777人增至1374人<ref>内訳:児童买春1182、児童ポルノ192。

法例构成

  • 第一章 总论(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二项)
  • 第二章 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处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
  • 第三章 心身受到相关行为影响的儿童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二项)
  • 第四章 杂项(第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十七条)
  • 附例

相关检讨

在检讨这条法例时,日本国会议员曾就著“单纯持有儿童色情制品”、“仿真儿童色情制品”等问题进行讨论森山真弓|野田圣子。此外亦有议员提出青少年应拥有性自主权,以此质疑把定义扩至以青少年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的正当性园田寿|1999。自民党党内也有把保护对象定为所有未满18岁者为过宽的声音森山真弓|野田圣子2005。

历史

1996年,各国在斯德哥尔摩参与了首届“反对商业性剥削儿童”的国际会议,当中日本受到很严厉的批评,各国在会议上指责日本的儿童卖淫问题很严重;欧洲流通的儿童色情制品有8成为日本制作。而当时,援助交际亦在日本成为社会问题。1998年,在自由民主党社会民主党先驱新党三党跨党派的支持下,《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及儿童保护法》正式通过,成为法律。

1999年5月26日该法律正式颁布,同年11月1日实行。之后于2004年,它在附例六的基础上有所修正,把以电脑散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明文禁止。

2008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日本分部呼吁当地政府,把单纯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定为非法,并把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扩至以儿童为性对象的色情动漫。它还呼吁根据现行法律来加强对年少偶像产业的规管。同时美国驻日大使表示,日本缺乏限制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法律,阻碍了相关国际调查的进行。同年6月,自民党及公明党众议院提出了修订议案,把单纯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定为非法,但民主党在2009年提出了不同版本的草案,最后两个草案皆因众议院解散而要废止。在2009年8月的众议院大选期间,候选人以书信形式回答了民间组织的质问,结果显示他们对于这项议题的取态没有一个广泛的共识。

2014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此法的修订草案,当中的修改如下:

  • 把条例名从《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处罚及儿童保护法》改为《儿童卖春、儿童色情制品等行为的规制与处罚及儿童保护法》。
  • 把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收窄黑字为追加部分:“衣服の全部又は一部を着けない児童の姿态であって、殊更に児童の性的な部位(性器等若しくはその周辺部、臀部又は胸部をいう。)が露出され又は强调されているものであり、かつ、性欲を兴奋させ又は刺激するもの”。
  • 列明应注意保障学术研究、艺术活动、报章报道<ref name="tyuuigennmitsuka">黑字为追加及修改部分:“この法律の适用に当たっては、学术研究、文化芸术活动、报道等に関する国民の権利及び自由を不当に侵害しないように留意し、児童に対する性的榨取及び性的虐待から児童を保护しその権利を拥护するとの本来の目的を逸脱して他の目的のためにこれを滥用するようなことがあってはならない。”。
  • 增设第三条第二项,禁止任何对儿童的性剥削及性虐待。
  • 禁止偷偷制作并持有满足自己性好奇的儿童色情制品(如偷拍)。
  • 禁止持有儿童色情制品。
  • 增设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拥有阻止儿童色情制品传送出去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动画监督,moegi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