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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

图片来自prhs

内政部消防署(简称消防署)是中华民国消防灾害防救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隶属于内政部,负责所有消防行政人事教育训练等事务规则之订定,同时监督地方政府消防机构与各式特种消防组织,对于各地方政府之消防机构则无人事命令权及财政支配权。署本部设于新北市新店区

历史

中华民国消防事务原归属在警察机关之下;1995年消防署成立后,警察、消防机关正式分立,消防机关独立运作。

大陆时期

  • 1913年,前清工巡总局改为中华民国京师警察厅,同时设立各县市警察机构,地方消防组织随之诞生。
  • 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扩充消防组织大纲》,规定各县市消防组织隶属于公安局,一律统称消防组。
  • 1943年以前,台湾的消防工作长期由日本人组成的“消防组”及台湾人组成“壮丁团”负责,两者皆为民间义勇团体。之后台湾总督府比照日本国内,于台北、高雄、基隆、台南等市成立消防署,隶属于州警察部,下设警防、机关、庶务等系,市区视情况需要分设出张所。[1]1945年,台湾光复后,市消防署由市警察局接收,改组为消防队。
  • 1947年,中华民国内政部将《扩充消防组织大纲》改为《各级消防组织设置办法》,规定所有消防组织均称消防队。

台湾时期

  • 1964年1月20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各县市暨港务局消防警察队管理规则》,各县、市警察局依法成立“消防警察队”,消防纳入警察组织编制。
  • 1965年,台湾省警务处成立消防科。
  • 1972年7月15日,内政部警政署复编,设置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组,负责全国消防业务之督导与考核工作,并兼办警务处消防科之业务。
  • 1973年1月3日,内政部警政署核定1月19日为第一届消防节。
  • 1985年11月29日,《消防法》制定公布,明定消防工作以预防火灾与抢救灾害为主。
  • 1987年6月28日,中华民国内政部颁布《消防法施行细则》,明定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消防主管机关之行政业务。
  • 1990年10月18日,第2204次行政院会议,研议消防业务自警察系统分出,除计画成立“消防署”外,并考虑将“紧急救护”纳入消防体系。
  • 1994年1月17日,行政院邀集有关单位审查“内政部消防署计画书”会议,决议消防业务应与警察业务分立,并先行设置“内政部消防署筹备处”,筹设消防署成立暨地方消防组织改制等相关事宜。7月16日成立“内政部消防署筹备处”。
  • 1995年1月1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条例》。2月28日,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公布《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条例》。3月1日,“内政部消防署”正式成立。
  • 1997年1月6日,台湾省政府消防处成立。
  • 1999年7月1日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后,台湾省政府消防处所属人员及业务并入内政部消防署。
  • 2006年5月1日,消防署办公厅舍搬迁至台北县新店市大坪林捷运站共构大楼。[2][3]
  • 2023年5月2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法草案》。
  • 2023年6月9日公布制定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法[4]
  • 2023年9月20日,组织部份调整;特种搜救队将改制成立所属机构、成立港务消防大队(基隆、台中、高雄及花莲港务消防队并入)。[5]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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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蔡秀美. 台湾近代消防制度的建立 (PDF). 台湾学通讯. 2015, (90): 4-7 [2021-01-2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2-02). 
  2. 内政部消防署. 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及内政部消防署新建办公厅舍启用. 2006-05-04 [2022-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3). 
  3. 内政部消防署. 消防署举办员工座谈会 颁发绩优人员服务奖章. 2006-05-11 [2022-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3). 
  4. 制定内政部消防署组织法
  5. 历经25年 内政部组织法三读通过自由时报,202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