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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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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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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对补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依照前述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上述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代表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机构历史

依据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时候,根据代表当选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审查代表的资格,对补选的代表的资格同样进行审查,并向大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在一届、二届、三届、五届都设立了作为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四届因“文革”没设)。当时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属于临时性机构,只是在开会期间活动,不能及时的对本级人大补选的代表资格和新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1982年12月修改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从1983年3月开始,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专门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由彭冲为主任委员、21人组成的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此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六届的在1984年3月设立,由15人组成,主任委员是廖汉生;

七届的在1988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倪志福;

八届的在1993年7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孟连昆;

九届的在1998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王维澄;

十届的在2003年4月设立,由12人组成,主任委员是何椿霖;

十一届的在2008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黄镇东;

十二届的在2013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马馼。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9人,共13人。其中,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各1人,军队1人,民主党派3人;少数民族2人,妇女4人。五、六、七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担任的。

十三届的在2018年4月设立,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是吴玉良。

从近几届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都是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2]委员会或者法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担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