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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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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

位置: 中国大陆

含义: 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大陆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所在地设立的,用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文物保护单位都是古代科学技术信息的媒体,对于科技史和科学技术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最早是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来的,1961被写入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被写入了《文物保护法》。实践证明,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作为文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的制度,是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这个制度制定以来,对我国文物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

目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保护意义

一旦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工程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遵循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