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
全民健康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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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一般简称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中华民国一种强制性保险的福利政策,法源是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所实施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为增进全体国民健康,中华民国于1995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主要法律依据为《全民健康保险法》[1],其主要基于《中华民国宪法》第155、157条[2]以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5项而制定。
目录
沿革
政策规划
在全民健康保险实施以前,中华民国按照职业别分别实施军人保险(军保)、公教人员保险(公保)、劳工保险(劳保)、农民健康保险(农保),并有保险业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险。 1986年5月,行政院核定的“中华民国台湾经济长期展望”中提到以2000年为全民健保开办目标年,这是官方首次明确指出将实施健保。而后在1988年,行政院经建会专责规画小组,著手于全民健康保险之规划,并完成全民健康保险规划报告。1989年12月,时任总统李登辉为推动全民健保,特接见来华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国际研讨会各国学者专家并就全民保险制度交换意见。1990年7月,行政院卫生署接手规划全民健康保险。1991年2月,卫生署成立全民健康保险规划小组,进行细节讨论作业。
全民健保原定于1994年实施,1990年4月2日,民进党主席黄信介请李登辉总统答应1992年前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俞国华内阁决议提前至1995年[3],继任的李焕内阁进一步研拟提前于1994年,但并未裁定[4],李内阁就总辞。1990年,新任行政院院长郝柏村正式指示全民健康保险提前于1994年办理。[5]此期程也为继任行政院院长连战遵循。[6]1993年12月,行政院卫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险局筹备处。 1994年7月19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全民健康保险法》,全民健保正式获得民意授权,得以展开最后准备。行政院长连战预期将在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因劳工等团体的疑虑与抗议,立法院迟至1994年12月23日,才通过《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条例》,并在当月30日经总统李登辉令制定公布。也因为立法程序迟未完成,原定实施日期必须延后。1995年1月1日,行政院卫生署正式成立“中央健康保险局”,首长职称为“总经理”。1995年3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全民健康保险”。
实施与修正
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医纪录整合在一张卡片的晶片里,并在每次看诊时上传云端伺服器。(但病人的病历记录由个别医院各自保管) 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法》,全文9条。2010年1月1日,《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法》施行,更名为“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中央健康保险局首长职称从“总经理”改为“局长”。 2013年1月1日,二代健保正式实施。6月19日,制定《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组织法》,随后,7月23日,随卫生福利部成立,而改组为“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7月,健保署建置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健保云端药历系统”,提供特约医事服务机构的医师在临床处置、开立处方时及药师用药谘询时,可以即时查询病人过去3个月的用药纪录,避免重复用药的情形发生,提升用药安全及品质。 2014年2月起,健保署规划健康存折,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凭证登入,可查询:投保资讯、中医西医及牙医就医明细(开药明细)、医疗院所上传的检验结果等。[7]
制度
与他国制度的比较
对于经济弱势族群,看诊挂号费加上药品部分负担,的确是沉重压力;健保署的资讯能力,应可其他政府单位连线,给予弱势族群更多保障。
中华民国所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险分类上属于“公营单一社会保险制”的医疗照顾体系,类似加拿大的现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针对各省财务状况设定不同的费率,而中华民国属采用全国一致的费率级距。
而邻近的大韩民国与日本国,其医疗体系与中华民国皆属于社会保险,亦有其相似之处。但日本国并非由单一保险单位承保全国民众,而是区分为地区保险与受雇者保险(包含健康保险、船员保险、互助组合),其中受雇者保险大致与中华民国于成立健保局前开办之公保、劳保、农保相同。
健康照护体系的分类
根据政府公权力介入的程度,健康照护体系一般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体系。
- 社会保险制(台湾的全民健康保险采用此制度):又称俾斯麦模式,德国首创,医疗开支由疾病保险基金所支付,基金的来源则由政府、雇主、民众共同分担。特色为财务独立,不与其他政府开支相混淆。由于社会保险制得以兼顾财务永续性、医疗效能以及社会公平性,以此一制度为基础的公营医疗保险也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然而社会保险通常会有因为代理人问题所造成的医疗开支暴增的风险,所以为了控制财务风险,很多实施此制度的国家也同时采取总额给付制来避免财务破产。
- 公医制(政府介入最多):又称贝佛里奇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国医疗改革止,医师为受雇于公立医院的公务员,医疗开支由政府编列预算支应。然而由于公医制具有公务机关缺乏效率的缺点,在1990年后,英国也开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竞争机制,以及开放私人医疗院所的竞争。另外,中华民国宪法157条规定,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然而在现实中,此条文从未实行。
- 自由市场(政府一般不介入):以2013年前的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医疗开支一般由民营的医疗保险公司负担,联邦政府仅提供年长者与低收入者的医疗保险。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健康保险改革法案,扩大公办医疗保险范围,但其中要求民众应于2014年前强制加保的规定已由法院判决违宪,故2014年国会修法由各州自行提供合宜保险以供选购,惟不加保将面临罚款。台湾于1995年前之健康照护体制属于自由市场。
相关议题
由于实施全民健保后,医疗院所的收入与健保给付息息相关。
1. 医护人员劳动条件
- 医界尚未有大幅增加人力、改良制度以减少超时工作的共识。
- 而从供需的角度来看,医师的供给名额仍由卫生福利部严格控制总量管制。当供给总量严格管制不许成长,医疗需求爆增的条件下,医师工作量成长是不可避免的。
- 以至于政府调整健保相关费用,仍无法改善医护环境。
2. 医疗人力分配不均
3. 给付制度难题
- 只要有各种药品的支付价格,医疗院所就会去议价,支付药商低于健保订价的金额。每当药价调低,大多数的医疗院所就开始换药,减少开立药价差较小的,改开药价差较大的同性质或作用的药。倘若一个病治疗完成,以一个价格支付;或者论人计酬,则医疗院所就会以最后的经济效益为考量[8]。但此制度也有缺点,由于同一种疾病的治疗难度因人而异,许多前例显示:医院高层将更想拒收较难治疗的患者(如高龄者、病情复杂者)、医院高层因病患的给付有限而提早让病患出院...等不利病患的后果。
参考文献
- ↑ 全国法规库.
- ↑ 中华民国宪法.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20-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5).
- ↑ 全民健保决提前实现 明年完成规划 八十四年实施. 联合报. 1989-03-01: 1.
- ↑ 林雨鑫. 全民健保提 前一年实施 王昭明说有可能. 联合报. 1989-08-01: 2.
- ↑ 萧维文. 全民健保 提前在83年实施 医疗给付采部分负担制,保费以被保险人为单位收缴。. 经济日报. 1990-06-15: 2.
- ↑ 黄信堂. 连战指示﹕全民健保明年底前如期实施 卫生署拟成立中央健康保险局接办业务. 经济日报. 1993-07-10: 1.
- ↑ 全民健康保险-健康存折. myhealthbank.nhi.gov.tw. [2016-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18).
- ↑ 全民健保的迷思. 科学人杂志. [2018-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