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求真百科

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是一项对劳动时间的倡导,主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八个小时。这一制度最早由英国空想社会主义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其后由于欧美资本家对劳工的剥削不断加剧,最终北美的工人率先实行并走上街头抗议,倡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爆发了历史最大的罢工,也正是以倡导八小时工作制为目标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八小时工作制普遍被列为法律条令,但实际上由于利益的驱使,这一条令也被一些企业视为一纸空文(996工作制)。

目录

实施情况

中国大陆

  • 1922年5月1日,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
  • 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例如,1949年11月由潍坊兵工厂、渤海兵工厂、胶东兵工七厂抽调800余人组建的山东轻金属公司(现今的中铝山东铝业公司)“当年实行十小时工作制,白天上班,晚上还要扛起枪当护厂队”。[1]
  • 1952年7月25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
  •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8小时工作制上升为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超过工作日法定劳动小时的,按照双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还没有标准工时的相关法律。[3]2012年,香港七大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雇主联合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以标准工时立法将破坏香港自由经济体制为由,发表反对立法声明书。

2013年4月9日,香港标准工时委员会宣布成立。首任标准工时委员会主席梁智鸿。2014年7月底,香港标准工时立法的公众咨询期结束。[4]

日本

1947年通过的労动基准法,规定全国实行八小时劳动制。

苏联/俄罗斯

1917年苏俄十月革命四天后正式宣布法令,实施八小时工作制。

美国

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 Adamson Act,规定在跨州经营的铁路行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时工作要支付额外加班费。其背景是美国面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市场需求旺盛,工会要求不得超长工时。这是美国第一次有联邦法律干涉私企的工时制度。这遭到了雇主对该法案的抵制,并联合起诉该法案违宪。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该法案合宪。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1940年改为40小时),加班工资为1.5倍,最低工资标准25¢每小时,最低就业年龄以反对童工(18岁以下不能从事危险工种,16岁以下不能在学校授课时间从事工作)。该法案适用于跨州经营的行业的70万雇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