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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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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是政府為解決賬戶透支的問題而採取的借債。政府可向社會的企業、事業機構及個人借債,向中央銀行借債,也可向國外借債。所以,可以將公債定義為國家或政府舉借的債,是指國家或政府以債務人的身份,採取信用的方式,向國內外取得的債務。它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政府調節經濟的一種重要手段。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公債 [1]
外文名稱 government debt
別稱 國債 [2]
詞性 名詞
釋義 政府發行的債券
闡述說明
1、公債是各級政府借債的統稱。中央政府的債務稱為中央債,又稱國債;地方政府的債務稱為地方債。我國地方政府無權以自身名義發行債務,故人們常將公債與國債等同起來。
2、公債是政府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公債具有有償性和自願性特點。除特定時期的某些強制性公債外,公眾在是否認購、認購多少等方面,擁有完全自主的權利。
3、公債是政府信用或財政信用的主要形式。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按照有借有還的商業信用原則,以債務人身份來取得收入、或以債權人身份來安排支出,或稱為財政信用。公債只是財政信用的一種形式。財政信用的其他形式包括:政府向銀行借款、財政支農周轉金、以及財政部門直接發放的財政性貸款等。
4、公債是政府可以運用的一種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
性質
1、公債是一種虛擬的借貸資本
公債體現了債權人(公債認購者)與債務人(政府)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債在發行期間是由認購者提供其閒置資金,在償付階段是由政府主要以稅收收入進行還本付息。公債資本與其他資本存在的區別在於公債資本(用於非生產性開支)並不是現實資本,而只是一種虛擬的資本。用於生產性開支的公債則表現為不能提取的公共設施等國家的現實資本。
2、公債體現一定的分配關係,是一種"延期的稅收"
公債的發行,是政府運用信用方式將一部分已作分配、並已有歸宿的國民收入集中起來;公債資金的運用,是政府將集中起來的資金,通過財政支出的形式進行再分配;而公債的還本付息,則主要是由國家的經常收入--稅收來承擔。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公債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
現狀
1、理論界的兩種認識
1)反對公債存在和發展的觀點。
古典經濟學派大多如此,在他們看來,公債的消極作用包括:
公債減少了生產資本,妨礙工商業的正當投資; 以公債彌補財政赤字會助長為所欲為,不負責任之風; 舉債會增加將來財政困難; 公債常以高利吸引購買者,會使富者坐享其利,使財富分配不均,公債不斷的膨脹,使市場增多信用,促使物價上漲等等。
2)主張大力發展公債的觀點。
現代凱恩斯學派是這方面的典型代表,他們把公債和赤字以及補償性財政政策聯繫在一起,對公債大加讚揚。薩繆爾森認為:
公債不是一個值得憂慮的問題,而是一件有益的事,會增加淨收入; 公債不是妨礙經濟增長的因素,而是使經濟穩定發展的因素; 公債的數額不應受限制,公債的發行不但不應視作國家的債務,而且還應視為國家的資產; 公債不會增加人民負擔。因此,大量發行公債有利於經濟繁榮和充分就業。
2、公債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1)從財政角度看,公債是財政收入的補充形式,是彌補赤字、解決財政困難的有效手段,是籌集建設資金的較好方法。
當國家財政一時支出大於收入、遇有臨時急需時,發行公債比較簡捷,可濟急需。從長遠看,公債還是籌集建設資金的較好形式。一些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見效慢的項目,如能源、交通等重點建設,往往需要政府積極介入。
2)從經濟的角度看,公債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政策工具。
A、調節積累與消費,促進兩者比例關係合理化。公債採用信用的方式,只是獲得了一定時期內資金的使用權、沒有改變資金的所有權,適當發行公債,可以使二者的比例關係趨於正常。
B、調節投資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優化。
C、調節金融市場、維持經濟穩定。公債是一種金融資產、一種有價證券,公債市場可以成為間接調節金融市場的政策工具。
D、調節社會總需求,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在總量和結構上的平衡。
種類
1、按發行期,公債可分為短期公債、中期公債和長期公債。
短期公債是指發行期限在一年之內的公債,又稱為流動公債。短期公債流動性大,因而成為資金市場主要的買賣對象,是執行貨幣政策,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的重要政策工具。
中期公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到10年之內的公債,政府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使用這筆資金,因此在許多國家占有重要地位。
長期公債是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公債,其中還包括永久公債或無期公債,發行長期公債,政府長期使用資金,但由於發行期限過長,持券人的利益會受到幣值和物價波動影響,因此長期公債的推銷往往比較困難。
2、按發行地域,公債可分為國家公債和國外公債。
政府在本國的借款和發行債券為國內公債,簡稱內債。發行對象是本國的公司、企業、社會團體或組織以及個人。發行和償還用本國貨幣結算支付,一般不會影響國際收支。
政府向其他國家的政府、銀行或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及在國外發行的債券等,為國外公債,簡稱外債。
3、按可否自由流通,公債可分為上市公債和不上市公債。
可以在債券市場上出售,並且可以轉讓的公債,稱為上市公債。上市公債增強了公債的流動性,在推銷時比較順利。多數的公債都是可以進入證券市場自由買賣的。
不可以轉讓的公債,稱為不上市公債。之所以限定某些債券不可出售,往往具有政治、經濟方面的特定原因和目的。為了保證發行,政府通常必須在利率和償還方法上給予某些優惠。
4、按舉債形式,公債可分為契約性借款和發行公債券。
政府契約性借款,是政府和債權人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公債券,即向社會各單位、企業、個人的借債採用發行債券的形式。發行債券具有普遍性,應用範圍廣。
5、其他分類方法。如按發行主體,可分為中央公債和地方公債;按公債計量單位,可分為實物公債和貨幣公債;按利息狀況,可分為有息公債和有獎公債;按公債用途,可分為生產性公債和非生產性公債。
償還
公債的償還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償還方法;二是償還資金的來源。
1、公債的償還方法:買銷法、比例償還法、輪次償還法(規定各種號碼的償還期限,自由認購)、抽籤償還法、一次償還法。
2、公債償還資金的來源。政府在公債到期、需要還本付息時,必須有一定的資金來源,主要有:預算直接撥款、預算盈餘償還、發行新債償還舊債法、建立償債基金。
與國債
公債:公債是政府依據認用原則獲取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政活動。在同代各國大都在法律中規定:當政府在確有必要時,有權以債務人的身份向個人、企業、社會團體、金融機構以及他國政府借款。借款形式的收入是政府的債務收入,同時也是政府的一種負債,政府必須按借款時的約定方式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因此,在整個公債活動中,形成了政府與公債持有者之間穩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一般而言,這種關係是一種雙方自願的交易關係,這完全不同於稅收所反映的政府向納稅人單方面進行的強制性與無償性的徵收所形成的征納關係。
國債:公債有時也稱為國債,在法律不允許地方政府借債的國家,這兩個概念是一致的,即都是指中央政府的借債。但在允許地方政府借債的國家,一般只把中央政府的借債稱為國債,而地方政府的借債只能稱為公債或地方債。
所以,公債=國債+地方債券(法律允許前提下)
發行
發行條件
1)公債發行額
2)公債期限
3)公債發行價格
4)公債利率
此外,公債的發行條件還包括公債的票面金額和編號;公債的名稱與發行目的;公債的發行對象;發行與交款時間;還本付息的方式;公債經銷單位和債券流動性的規定等。
發行方式
公債的發行方式是指採用何種方法和形式來推銷公債。大致有以下三類:
1)公募法。公募法是指政府向社會公眾募集公債的方法,一般適用於自由公債。具體有三種方法:直接公募法、間接公募法、公募招標法。
2)包銷法。指政府將發行的債券統一售予銀行,再由銀行發售的方法。具體可由中央銀行或專業銀行或金融集團包銷。
3)公賣法。指政府委託經紀人在證券交易所出售公債的方法。
段存在條件
公債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
公債總是與國家的職能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早期的公債主要是財政困難的產物,隨着社會經濟的向前發展和國家職能的不斷擴大,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已成為各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內容,而要實現國家干預經濟、調節經濟的職能,就有必要藉助公債這個重要工具。
公債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1)充裕的閒置資金。只有在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社會上才會有充足和穩定的閒置資金,這是發行公債的物質條件。
2)金融機構的發展和信用制度的完善是發行公債必須的技術條件,否則公債發行便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工具。
3)公債的存在和發展還必須與商品貨幣經濟下的社會意識觀念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