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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就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股东会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关于董事人数:按照我国《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的基本形式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1]

董事会职责和权限

董事会在一个公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想要长久的使公司运行下去,董事会必不可少,但是董事会本事虽然具有很大的职权,但是也有相应的权限,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执行所有的权利与职责。

一、董事会相关概念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和领导管理、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权力机构。对外是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全权代表,对内是公司的组织、管理的领导机构。各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他们为了行使其权利,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需要有一批能代表他们利益的、训练有素、有才干、有事业心的人来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就是这种需要的产物。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股东大会对董事有撤换和罢免权。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二、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三、董事会职权限制

(1)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

(2)董事会不得超出股东授与他们的权限范围行事;

(3)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与董事会的决议发生冲突, 应以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准, 股东大会有权否决董事会决议以致改选董事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