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作者:李震東,出版社:中國政法,ISBN號:9787562060161。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作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中唯一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始終堅持根植教育,弘揚學術的理念。經過三十年的艱苦奮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已在中國法學界建立了良好的學術形象,出版了一批有影響的品牌圖書[2]。
內容簡介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破產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改變了傳統的破產法以債權債務清理為中心的模式, 向以企業拯救、重建為核心,並進行債務清理的雙軌 制模式演化。儘管如此,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在破產重 整法律制度中仍具有重要的地位。破產重整制度要實 現維持企業延續,通過再建保持發展,促進經濟繁榮 的特殊優勢,難以脫離眾多債權人的支持。只有債權 人、債務人以及新投資人之間建立起利益與共關係, 才能共同致力於拯救企業的目的。李震東編著的這本 《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分為五章, 以債權人利益保護為視角,致力於我國破產重整中各 項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 章論述破產重整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地位。
債權人作為重整法律關係中的重要一極,其利益應當 得到衡平保護。債權人保護的基本要求是債權人在破 產重整中獲得的清償不得低於從債務人破產清算中獲 得的清償。與此同時,債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在破產 重整中,同樣應當受到重視。
第二章闡述了破產重整制度中債權人的權利及其 合理限制。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應享有必要的權利, 同時也要對債權人的權利予以必要的限制。關於債權人申請重整權的規制,不應僅簡單地賦予債權人申請 權,還應當從有權申請的債權人的性質、數量、主觀 意圖、申請的時間等方面加以規定與完善。清算與重 整程序的轉換應存在雙向機制,我國應賦予債權人程 序轉換的申請權。在債權人會議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 進行表決時,如果重整計劃草案對普通債權作出不同 調整的,由管理人劃分相應的表決組,報經人民法院 同意後,組織各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現行「 自動停止」制度不能有效地對債權人的「清償競賽」 進行制約,當對債務人重整的申請遞交法院時起,「 自動停止」制度就應當發生法律效力;在規定限制擔 保債權人行使擔保權的同時,也應規定對擔保債權人 給予必要的保護,以債權人在擔保物上的擔保權益不 受損害為限;在特殊的情況下,也要避免因「自動停 止」制度對*高的利益產生損害。在重整程序中,債 權人的代位權應受到限制;應允許包括債權人在內的 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重整計劃草案;同時,要為新融 資的債權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章探討了破產管理人運營機制。破產管理人 作為法律為實現破產程序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法定職能 的法定機構,其享有包括經營權與聘任權、破產重整 人事權、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權等權利。同時,其應 當堅守注意義務與誠信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以及承 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破產管理人基於其專業技能和 「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發現困境企業確實沒有重整 的希望或者根本不能適用破產重整程序時,應賦予其 申請程序轉換的權利;在緊急狀態下,法律賦予破產 管理人就重整事務向第三人進行委託的權利能夠保證 破產重整活動的高效進行與開展;同時,也應對破產 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作出合理的限制;當債務人 不能再進行自行管理的情況下,應及時轉換為管理人 管理的模式。
第四章研究了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人及其關聯方 的規制問題。關於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對債務人及其股 東、關聯企業進行規制,以合理地保障債權人利益的 問題,首先應當對債務人的自行管理權進行規範。同 時,只有在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依法 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行使自行管理權時,債務人應當 合理地對財產進行使用和處分。當債務人不適合繼續 擔任重整經營人職務時,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換。債 務人負責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為平衡各方利益,實 現重整價值目標,應採取協商機制,允許債權人等利 害關係人參與到草案的制定中,以確保其可行性。重 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應符合公正性和可行性這兩個標準 ,應具備的內容也應當進一步明細化。現行法律沒有 對關聯企業的合併重整問題作出規定,但實務案例已 經表明對此規制的迫切性。重整中對出資人權益調整 並不僅僅只有「削減」的途徑,還包括限制出資人分 配利潤的權利、限制出資人申購增發股份的權利、要 求出資人增加註冊資本或承擔*多的義務等方式。
第五章探討了重整程序中的司法保障機制。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的司法干預,是對公共利益和債權人利 益保護的應然選擇。法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從整 體性及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予以考慮的,是一種 符合重整價值的平衡保護。法院在行使程序主導權時 ,應掌握善意標準和重整前景標準,建立審查輔助機 制。關於法院的重整事務決定權,包括管理人的選任 與*換權、重整計劃(草案)的批准權、對債權人會議 的干預權等。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權行使司法干預 權限制債權人會議的私人自治,但也設立了允許債權 人複議的制度,立法充分考慮到了破產重整效率、債 權人利益保護和限制的微妙平衡。
作者介紹
李震東,廣東省清遠市人。法學博士。參加工作至今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先後發表論文十餘篇,並參編民商事審判專著三本。主要研究方向為破產審判理論及實務研究,曾參與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的審理,並先後參與了廣東法院系統審理的多家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大型民企的破產清算及重整案件的審判指導工作。現為廣東省**人民法院審判員、民二庭副庭長。
參考文獻
- ↑ 我國出版社的等級劃分和分類標準,知網出書,2021-03-01
- ↑ 本社介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