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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企业是个专用术语。

随着社制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的汉字也在不断演化着,从最初的甲骨文[1]渐渐发展到了小篆[2],后来文化进一步发展后,才出现了”汉字”这种说法。

名词解释

公营企业(Public Enterprises)又称为政府企业

公营企业,是各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经营的企业,是现阶段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成分。公营企业只受产权关系约束,而不受行政关系管辖,并由拥有所有权的那一级政府全权负责。作为现代社会大生产的一种组织经营形式,公营企业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理论界对公营企业的研究还刚刚起步,许多学者将国外的公营企业与我国的国有企业划等号,认为国外的公营企业是国有企业,我国的全民企业也是国有企业,两者无需再作区分。这种认识其实质是将公营等同于国有,将共性存在的经济成分等同于特性存在的经济成分。世界各国广泛存在的公营企业,既不是国家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性质,也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因为国家与政府是不能等同的,公营企业只是政府所有的企业。

一、分流公营企业

目前,我国公营企业改革的关键是明确界定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真正难点不在于负债过高,资金欠缺,而在于产权不明,该属于地方政府所有的产权却被中央政府牢牢控制,成为阻碍国有企业深入改革和公营企业独立存在的根本原因 将公营企业从国有企业中分流出来,使得各级政府切实拥有相应的公营企业的所有权。不仅中央政府拥有中央公营企业的所有权,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拥有地方公营企业的所有权,彻底改变过去将公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而为一,不加区分的状况。公营企业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下,因此,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政企不分,从设立、生产到最终退出,都与政府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若其一旦实现了政企分开,它也就不再属于公营企业了。所以,在谈到公营企业改革时,就不能和国有企业同用同一药方,一刀切地搞政企分开,而只能朝有利于政企结合的方向发展。政企分开与政企不分的关键,在于企业的领导阶层是否由政府控制。若一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通过政府任命的,则属于政企不分,反之,是政企分开。界定公营企业,就是要将那些需要政府任命负责人的企业分流出来,在政府的控制下从事生产经营,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则应尽快实现政企分开。

通过界定公营企业,分流公营企业,可以将一大部分公营企业归位地方政府管理,有利于发挥地方特色,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达到减轻中央政府财政压力和提高公营企业运营效率的目的。而具体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营企业,也应区分对待。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拥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所有权,一是代表国家掌握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另一是中央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所有权。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区分两者性质的差异,分别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对于中央公营企业,目前应主要采取国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具体表现为:

(1)以纯粹型国有控股公司为主,辅之于}昆合型国有控股公司。在现实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国有控股公司,一是纯粹型的国有控股公司,其只从事资本的经营运作,另一类是混合型的国有控股公司,其不但从事股权的运营,而且还从事一部分的生产经营。建立以纯粹型的国有控股公司为主体的模式,不但有利于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公营企业的独特优势,而且便于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化、专业化;

(2)向专业化国有控股公司发展。国有控股公司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是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产业发展的责任所决定的。中央公营企业要担负起政府承担的责任,必须依靠专业化,集中自身的资金、技术,在雄厚势力的基础上,有效实现政府投资的目的。因此,中央公营企业的改革,就不能像国有企业的改革那样搞相对独立经营和跨行业、跨产业发展,而只能在有着明确分工的投资领域谋求生存;

(3)走集约型发展道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增长方式正逐步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国有控股公司走集约型发展道路,关键是达到规模经济和保证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国有控股公司提高技术水平,集中投资,成为各专业领域中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可以代理国有资产的产权,替中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但最重要的是,必须切实拥有地方公营企业的公营资产所有权。地方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和权力处置运营地方公营企业,是打破当前企业改革徘徊僵局的突破口,也是企业改革中的关键举措。当前,地方公营企业也可走地方政府控股公司的路子,采用大量规范的股份制形式经营。公营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可采取股份制形式实现,即不能用股份制的形式来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只能利用股份制形式经营,而公营企业却可以走股份制的道路,地方政府可以以股东的形式组建地方公营企业。

二、调整公营企业的行业布局

政府和企业关于进入某一产业领域,应视进入所带来的收益增加与进入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而定。在由政府控制和限定进入的产业内,由于该产业容纳量较少,而要求进入的企业数量较多,使得企业只有通过博弈的方式获得进入权。企业通过与政府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以达到自身收入的最大化。从表l可以看出,政府通过设置进入障碍,限制企业的过量进入,从而获得在该产业的自主权和主动权。表中显示,若政府不允许其他主体进入,则它能得到 1000单位的收入;若允许其他主体进入该产业,则只能享受500单位的收入;反之,若政府不介入,其它主体即使进入该产业也仅能获得政府限定的500单位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都会采取与政府合作共同进入的方式,与政府共享收入,这突出表现在垄断型经营领域。政府对非公营企业进入垄断经营型产业有着严格独特的规定。原则上非公营企业不得进入,公营企业即使进入,也要通过政府的审查批准,并在经营中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从而将企业的收入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企业进入政府指定的产业领域后,也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计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必须在政府的各种管制下,从事符合政府意愿的活动,形成企业与政府共同经营的局面。在企业与政府共同经营的过程中,企业只能和政府共享收入,其所得的份额取决于与政府的博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