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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企業是個專用術語。
隨着社會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公營企業(Public Enterprises)又稱為政府企業
公營企業,是各國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經營的企業,是現階段普遍存在的一種經濟成分。公營企業只受產權關係約束,而不受行政關係管轄,並由擁有所有權的那一級政府全權負責。作為現代社會大生產的一種組織經營形式,公營企業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都占據着重要地位。我國理論界對公營企業的研究還剛剛起步,許多學者將國外的公營企業與我國的國有企業劃等號,認為國外的公營企業是國有企業,我國的全民企業也是國有企業,兩者無需再作區分。這種認識其實質是將公營等同於國有,將共性存在的經濟成分等同於特性存在的經濟成分。世界各國廣泛存在的公營企業,既不是國家資本主義或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性質,也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因為國家與政府是不能等同的,公營企業只是政府所有的企業。
一、分流公營企業
目前,我國公營企業改革的關鍵是明確界定公營企業與國有企業。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真正難點不在於負債過高,資金欠缺,而在於產權不明,該屬於地方政府所有的產權卻被中央政府牢牢控制,成為阻礙國有企業深入改革和公營企業獨立存在的根本原因 將公營企業從國有企業中分流出來,使得各級政府切實擁有相應的公營企業的所有權。不僅中央政府擁有中央公營企業的所有權,各級地方政府也要擁有地方公營企業的所有權,徹底改變過去將公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合而為一,不加區分的狀況。公營企業處於政府的直接控制下,因此,其最明顯的特徵就是政企不分,從設立、生產到最終退出,都與政府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關係? 若其一旦實現了政企分開,它也就不再屬於公營企業了。所以,在談到公營企業改革時,就不能和國有企業同用同一藥方,一刀切地搞政企分開,而只能朝有利於政企結合的方向發展。政企分開與政企不分的關鍵,在於企業的領導階層是否由政府控制。若一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通過政府任命的,則屬於政企不分,反之,是政企分開。界定公營企業,就是要將那些需要政府任命負責人的企業分流出來,在政府的控制下從事生產經營,而對於其他類型的企業,則應儘快實現政企分開。
通過界定公營企業,分流公營企業,可以將一大部分公營企業歸位地方政府管理,有利於發揮地方特色,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達到減輕中央政府財政壓力和提高公營企業運營效率的目的。而具體對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營企業,也應區分對待。
對於中央政府來說,擁有兩類不同性質的資產所有權,一是代表國家掌握的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另一是中央公營企業的公營資產所有權。因此,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區分兩者性質的差異,分別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對於中央公營企業,目前應主要採取國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具體表現為:
(1)以純粹型國有控股公司為主,輔之於}昆合型國有控股公司。在現實中,存在着兩種類型的國有控股公司,一是純粹型的國有控股公司,其只從事資本的經營運作,另一類是混合型的國有控股公司,其不但從事股權的運營,而且還從事一部分的生產經營。建立以純粹型的國有控股公司為主體的模式,不但有利於明確職責,充分發揮公營企業的獨特優勢,而且便於下屬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化、專業化;
(2)向專業化國有控股公司發展。國有控股公司實行專業化分工協作,是由政府承擔的公共產業發展的責任所決定的。中央公營企業要擔負起政府承擔的責任,必須依靠專業化,集中自身的資金、技術,在雄厚勢力的基礎上,有效實現政府投資的目的。因此,中央公營企業的改革,就不能像國有企業的改革那樣搞相對獨立經營和跨行業、跨產業發展,而只能在有着明確分工的投資領域謀求生存;
(3)走集約型發展道路。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增長方式正逐步從粗放型轉向集約型,國有控股公司走集約型發展道路,關鍵是達到規模經濟和保證經濟效益。這就要求國有控股公司提高技術水平,集中投資,成為各專業領域中帶動經濟發展的主力。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其可以代理國有資產的產權,替中央政府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但最重要的是,必須切實擁有地方公營企業的公營資產所有權。地方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和權力處置運營地方公營企業,是打破當前企業改革徘徊僵局的突破口,也是企業改革中的關鍵舉措。當前,地方公營企業也可走地方政府控股公司的路子,採用大量規範的股份制形式經營。公營企業不同於國有企業,國有企業不可採取股份制形式實現,即不能用股份制的形式來解決國家與企業的關係,國有企業只能利用股份制形式經營,而公營企業卻可以走股份制的道路,地方政府可以以股東的形式組建地方公營企業。
二、調整公營企業的行業布局
政府和企業關於進入某一產業領域,應視進入所帶來的收益增加與進入所花費的成本之間的差額而定。在由政府控制和限定進入的產業內,由於該產業容納量較少,而要求進入的企業數量較多,使得企業只有通過博弈的方式獲得進入權。企業通過與政府形成一定的合作關係,以達到自身收入的最大化。從表l可以看出,政府通過設置進入障礙,限制企業的過量進入,從而獲得在該產業的自主權和主動權。表中顯示,若政府不允許其他主體進入,則它能得到 1000單位的收入;若允許其他主體進入該產業,則只能享受500單位的收入;反之,若政府不介入,其它主體即使進入該產業也僅能獲得政府限定的500單位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都會採取與政府合作共同進入的方式,與政府共享收入,這突出表現在壟斷型經營領域。政府對非公營企業進入壟斷經營型產業有着嚴格獨特的規定。原則上非公營企業不得進入,公營企業即使進入,也要通過政府的審查批准,並在經營中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從而將企業的收入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企業進入政府指定的產業領域後,也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計劃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而必須在政府的各種管制下,從事符合政府意願的活動,形成企業與政府共同經營的局面。在企業與政府共同經營的過程中,企業只能和政府共享收入,其所得的份額取決於與政府的博弈。
參考文獻
- ↑ 漢字小時候|一個文字,一段歷史,搜狐,2020-11-24
- ↑ 書法丨原來小篆是中國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由國家規定的標準漢字形態!,搜狐,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