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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倫敦

來自 攜程旅行 的圖片

本名 內倫敦

位於英格蘭大倫敦

中心地區的區域

內倫敦英語:Inner London)是一位於英格蘭大倫敦中心地區的區域,依照時代與定義方式的不同包括了12至13個次級行政區,並與由其他外圍次行政區所組成的外倫敦相對應。

內倫敦這名詞最早見於死亡清單Bills of mortality(Bills of mortality),並在19世紀中葉逐漸變成一個固定的統計分區。今日的內倫敦有兩個比較主要的定義方式,其一是根據1965年施行的《1963年倫敦政府法案London Government Act 1963》,包括了12個倫敦自治市的範圍,與當時剛廢除的倫敦郡範圍相若;第二個定義則是由國家統計辦公室(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 ONS)劃定以作為人口統計用途,包括了與倫敦政府法案不太相同的13個倫敦自治市,並且將倫敦市(City of London)加入統計範圍。

內倫敦曾是歐盟中最富裕的地區之一,單就2004年的統計其人均生產總值就已達71,338歐元(48,425英鎊[1],僅次於巴黎的全市平均74,944歐元,與法蘭克福的全市平均73,860歐元[2]

目錄

1963年倫敦政府法案(ILEA版)

ILEA版
File:LondonInner.png
ONS版
File:LondonInnerCensus.png

196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1963年倫敦政府法案》(London Government Act 1963)廢除了原本的倫敦郡、將倫敦郡下屬的行政區升級為自治市,並將這些自治區合稱為內倫敦。該法案所定義的內倫敦大致與倫敦郡的範圍一致,唯一的例外北伍利奇North WoolwichNorth Woolwich)原本是倫敦郡的一部份,但在該法案中卻被劃歸在外倫敦的範圍。1990年4月1日內倫敦各自治市的教育主管單位進行整合,組成單一的內倫敦教育局Inner London Education AuthorityInner London Education Authority, ILEA),是目前主要使用倫敦政府法案所定義區域範圍的單位。除了改為單一的教育主管組織外,將倫敦市也納入管轄範圍是ILEA版的內倫敦與1990年之前的內倫敦定義不同之處。

在此定義下的內倫敦涵蓋了624平方公里的面積,包含12個倫敦自治市與一個獨立的市級行政區,共13個行政單位:

國家統計辦公室(ONS版)

國家統計辦公室ONS)與《1963年倫敦政府法案》對「內倫敦」的定義大致相同,只是再把2個倫敦自治市——哈林蓋紐漢——納入「內倫敦」,同時剔除格林威治;總數多了1個。歐盟統計局Eurostat)亦採用ONS版的內倫敦,作統計之用。

註釋

  1. epp.eurostat.ec.europa.eu (PDF). [2008-06-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07-06-26). 
  2. Eurostat. GDP at current market prices at NUTS level 3. [2007-04-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