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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价值法是一个名词术语。

历史名词是历史上曾出现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称[1],例如“禅让”,传说古代实行举荐贤能之人为首领继承人的一种制度,据文献记献:有尧举舜、舜举禹[2]、禹先举皋陶、皋陶死禹又举益等历史故事。

名词解释

内含价值法,又称精算师法,是一种主要应用于保险公司价值评估的方法。在国内一般将其翻译为内含价值,其他的名称还包括内涵价值、内嵌价值、隐含价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特别规定中则称其为内在价值。在我国保险业及精算界的习惯称谓,称其为内含价值。

内含价值(Embedded Value)是保险公司引用“经济价值”的概念,利用精算方法进行改进,形成的能够反映保险经营特征的一种评估价值。

中国保监会在《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内含价值的定义,即内含价值是以下三项之和:分配给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要求资本扣除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之后的余额、有效业务的现值。其中,自由盈余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超过该适用业务要求资本的数额。不分配于适用业务的自由盈余不应包含在内含价值中;要求资本是指适用业务对应的所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负债,在评估日限制不能分配给股东的金额。要求资本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比法定要求更严格的要求资本;有效业务的现值是指支持有效业务负债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可分配的股东现金流的现值。

内含价值的内涵

由于内含价值的概念既适用于单个险种,又适用用于整个公司,将其分两个层面界定。

在公司层面上,内含价值指公司有效业务价值(VIFB, Value of In-force Business)和调整后净资产(ANAV, Adjusted Net Asset Value)之和。有效业务价值等于评估时点有效业务未来法定税后利润用一定贴现率贴现后的现值(PVFP, Present Value of Future Profits);调整后净资产为净资产扣除偿付能力额度(SM, Solvency Margin)后的余额1,也称为自由盈余(FS, Free Surplus)。用公式表达如下:

EV = VIFB + ANAV

= PVFP + (NAV —SM)

= FVFP + FS

其中:EV = 内含价值

VIFB = 有效业务价值

ANAV = 调整后净资产

PVFP = 现有业务未来利润现值

NAV = 净资产

SM = 偿付能力额度

FS = 自由盈余

=市场价值

在业务和产品层面上,内含价值指该类产品所产生的未来法定税后利润流在评估时点的现值。用公式表达为:

EV=PVFP=\sum_{r=0}\frac{Profit}{(1+r)^t}

其中:Profit t =该产品在 t 时刻所产生的法定税后利润 r =风险贴现率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内含价值的概念是对投资分析理论中净现值分析(Net Present Value Analysis)的推广和应用。

内含价值评估法的优缺点

随着内含价值法在国外及国内的逐渐采用实践的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了它所具有的各项优势和局限性。

主要优势:

1、对于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给出了统一的财务规定,使不同产品间的比较成为现实。

2、将管理决策与公司的内含价值相联系,并提供管理决策支持。

3、通过不同时期内含价值间的方差分析,可以比较实际业务和预期之间的差别,并证实定价和业务计划中一些假设的合理性。

4、更加强调了资金运用的效率,以满足公司最大限度的增加公司价值的目标。

5、提出的假设更加严谨,更好地反映了公司的现实的经营状况。

主要局限性:

1、计算过于深奥、复杂,故对人员要求过高,,前期投入较大。

2、较难进行假设,容易被管理决策层操纵。

3、使用的假设大多数十静态假设,对于风险状况的考虑较少,难以保证风险贴现率假设的准确性。

4、对于精算假设的变化过于敏感,尤其在经济波动的时期。

5、内含价值很难与公司的股票市值保持一致。

6、内含价值评估法没有考虑寿险保单中嵌入的期权的价值。

一种价值评估方法的普及程度首先要看分析人员对它的接受程度,其次还取决于投资者对它的理解程度。目前,我国投资者对保险业的了解程度远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内含价值的理解和研究更是甚少,因此内含价值评估法要在我国普及还要一定的时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