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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含價值法是一個名詞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內含價值法,又稱精算師法,是一種主要應用於保險公司價值評估的方法。在國內一般將其翻譯為內含價值,其他的名稱還包括內涵價值、內嵌價值、隱含價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的特別規定中則稱其為內在價值。在我國保險業及精算界的習慣稱謂,稱其為內含價值。

內含價值(Embedded Value)是保險公司引用「經濟價值」的概念,利用精算方法進行改進,形成的能夠反映保險經營特徵的一種評估價值。

中國保監會在《人身保險內含價值報告編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對於內含價值的定義,即內含價值是以下三項之和:分配給適用業務的自由盈餘、要求資本扣除持有要求資本的成本之後的餘額、有效業務的現值。其中,自由盈餘是指適用業務對應的所有資產的市場價值扣除相應負債,超過該適用業務要求資本的數額。不分配於適用業務的自由盈餘不應包含在內含價值中;要求資本是指適用業務對應的所有資產的市場價值扣除相應負債,在評估日限制不能分配給股東的金額。要求資本不能低於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保險公司可以使用比法定要求更嚴格的要求資本;有效業務的現值是指支持有效業務負債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可分配的股東現金流的現值。

內含價值的內涵

由於內含價值的概念既適用於單個險種,又適用用於整個公司,將其分兩個層面界定。

在公司層面上,內含價值指公司有效業務價值(VIFB, Value of In-force Business)和調整後淨資產(ANAV, Adjusted Net Asset Value)之和。有效業務價值等於評估時點有效業務未來法定稅後利潤用一定貼現率貼現後的現值(PVFP, Present Value of Future Profits);調整後淨資產為淨資產扣除償付能力額度(SM, Solvency Margin)後的餘額1,也稱為自由盈餘(FS, Free Surplus)。用公式表達如下:

EV = VIFB + ANAV

= PVFP + (NAV —SM)

= FVFP + FS

其中:EV = 內含價值

VIFB = 有效業務價值

ANAV = 調整後淨資產

PVFP = 現有業務未來利潤現值

NAV = 淨資產

SM = 償付能力額度

FS = 自由盈餘

=市場價值

在業務和產品層面上,內含價值指該類產品所產生的未來法定稅後利潤流在評估時點的現值。用公式表達為:

EV=PVFP=\sum_{r=0}\frac{Profit}{(1+r)^t}

其中:Profit t =該產品在 t 時刻所產生的法定稅後利潤 r =風險貼現率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內含價值的概念是對投資分析理論中淨現值分析(Net Present Value Analysis)的推廣和應用。

內含價值評估法的優缺點

隨着內含價值法在國外及國內的逐漸採用實踐的過程中,人們逐步認識到了它所具有的各項優勢和局限性。

主要優勢:

1、對於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給出了統一的財務規定,使不同產品間的比較成為現實。

2、將管理決策與公司的內含價值相聯繫,並提供管理決策支持。

3、通過不同時期內含價值間的方差分析,可以比較實際業務和預期之間的差別,並證實定價和業務計劃中一些假設的合理性。

4、更加強調了資金運用的效率,以滿足公司最大限度的增加公司價值的目標。

5、提出的假設更加嚴謹,更好地反映了公司的現實的經營狀況。

主要局限性:

1、計算過於深奧、複雜,故對人員要求過高,,前期投入較大。

2、較難進行假設,容易被管理決策層操縱。

3、使用的假設大多數十靜態假設,對於風險狀況的考慮較少,難以保證風險貼現率假設的準確性。

4、對於精算假設的變化過于敏感,尤其在經濟波動的時期。

5、內含價值很難與公司的股票市值保持一致。

6、內含價值評估法沒有考慮壽險保單中嵌入的期權的價值。

一種價值評估方法的普及程度首先要看分析人員對它的接受程度,其次還取決於投資者對它的理解程度。目前,我國投資者對保險業的了解程度遠遠低於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內含價值的理解和研究更是甚少,因此內含價值評估法要在我國普及還要一定的時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