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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职能部门[1]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标准、规划;组织拟订全区交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交通运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 承担涉及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3. 承担全区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 划和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的衔接与合作事宜,指导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有关事宜;负责对全区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

4. 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责任,拟订交通建设、养护、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5. 研究提出全区交通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 研究提出用于交通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建议;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有关交通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7. 组织协调水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

8. 组织协调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监测和协调自治区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情况;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2],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10. 承担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11.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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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