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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單位[1],貫徹國家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自治區統計改革、統計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盟市、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主要職能

(一)組織領導和統一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地方性統計法規、規章草案,制定部門規範性文件,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建立健全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各地(州、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環境、城鄉建設、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地(州、市)、自治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貫徹落實全國基本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備案各地(州、市)、自治區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部門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地方政府(行署)管理地、州、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2]、評審;負責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監督管理地方政府統計部門由國家和自治區提供的統計事業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組織指導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全區統計數據網絡,指導各地(州、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收集、整理各地統計資料,開展對比分析研究,組織實施地區間統計資料交換合作項目。

(十二)負責有關自治區地方調查點社會經濟抽樣調查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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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