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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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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为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而组建、管理、运营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出资开办的从事储蓄、贷款、汇兑、结算、代办代理等银行零售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监管。

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不同,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而非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三种类别的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也适用,但不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和变更、股权设置、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接管与终止、罚则等组织程序性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民主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不是股东大会,而是社员代表大会。常设管理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理事会。不是实行按股份多少计算投票权的“资合”性质,而是按社员或理事会理事的多数投票的“人合”性质的组织。单个社员的股本上限是2%。例如,“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章程的修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历史

中国大陆最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于1920年代。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农村信用社得到了快速发展。至1953年底,全国各地的合作金融组织达到20067个。

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彻底脱钩。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1999年至2000年,全国各地组建了大批的作为单一法人的县级联社,以及地市联社、省联社或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1年开始改组创办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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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