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出口稅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出口稅是中國的一個學術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出口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

徵收出口關稅在17、18世紀時曾是歐洲各國的重要財政來源。19世紀資本主義迅速發展後,各國認識到徵收出口關稅不利於本國的生產和經濟發展。因為出口關稅增加了出口貨物的成本,會提高本國產品在國外的售價,從而降低了同外國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影響了本國產品的出口。因此,19世紀後期,各國相繼取消了出口關稅。但目前還有少數國家,主要是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國家,還徵收出口關稅。這些國家國內的稅源有限,對本國資源豐富、出口量較大的商品徵收出口關稅,仍然是它們財政收入的一項穩定可靠的主要稅源。過去有些國家曾因荒年災害,用出口關稅限制貨物等出口;或在戰時,用出口關稅限制一些戰略物資出口。目前,仍有些國家採用出口關稅,其目的是為了限制本國有大量需求而供應不足的商品出口,或為了防止本國某些有限的自然資源耗竭,或利用出口稅控制和調節某種商品的出口流量,防止盲目出口,以穩定國內外市場價格,爭取在國外市場保持有利價格。出於以上原因,中國只對少數商品徵收出口關稅。

中國出口關稅

中國海關對出口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中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目前對涉及大約47個稅號的商品規定徵收出口關稅。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率為單一稅則制,即只使用一種稅率。目前,出口關稅名義稅率最高為100%,最低為10%。出口貨物應當按照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人出口之日實施的稅則稅率徵稅。出口貨物關稅計算公式為:出口關稅一完稅價格×出口稅率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即為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實際成交價格是一般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務院令第3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已經2003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總理 溫家寶

200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現《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徵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發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於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的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採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徵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徵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一)保稅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准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准進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出境,以及暫准出境貨物經批准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憑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適用的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發追徵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係,或者雖有特殊關係但未對成效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處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效價格;

(二)與核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效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係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 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