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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富

刘庆富,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湖南岳阳人,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8月参加工作,湘潭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自考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硕士。 现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二级高级法官。

基本内容

中文名:刘庆富

出生日期:1958年10月

毕业院校:湘潭大学

出生地:湖南岳阳

职业:法官

信仰:共产主义

人物履历

1978.09—1980.08 湖南公安学校司法检察专业学习;

1980.08—1993.0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984.01任书记员,1988.03任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1989.02任正科级助理审判员,1990.12任办公室综合科科长(其间:1984.08-1986.07参加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专业干部基础专修科学习;1989.07-1991.12参加湘潭大学自考大专班法律专业学习);

1993.05—1994.0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综合科科长;

1994.05—1996.0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综合科科长;

1996.02—1997.0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1997.01—2001.0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正处级审判员(其间:1991.01-2000.12参加湘潭大学自考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1998.03-2000.02在宁远县挂任县委副书记);

2001.04—2003.1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03.12—2011.12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4.04任中共张家界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其间:2003.03-2005.12参加湘潭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学习);

中共张家界市第四届、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履职信息

2008年12月,在张家界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1年12月,免去刘庆富同志的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职务。

2012年2月,任命刘庆富同志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201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人事任免事项,[1]其中,决定任命刘庆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15年11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2019年1月,免去刘庆富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