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信託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動產信託是指接受的信託財產是動產的信託,它是不動產信託的對稱。所謂動產,是指可以移動的財產,如交通工具、設備、原材料等一切可以搬運、移位的財產。因此,動產信託又稱設備信託或動產設備信託,它是財產信託的一種,主要以動產(主要指契約設備)的管理和處理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即由設備的製造商及出售者作為委託人,將設備信託給信託機構,並同時將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後者再將設備出租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給資金緊張的設備使用單位的一種信託方式[1]
動產信託的目的
在於管理或處理動產。在管理或處理動產的過程中,往往需要信託機構融資來促成信託目的 動產信託的實現。動產信託業務如按信託目的分類,可以分為融資性和服務性兩種。在融資性動產信託中,信託機構在促成設備、物資的銷售或轉讓的同時,還為委託人或購買方提供融資。在服務性動產信託中,信託機構只對財產進行管理、維護等,不墊付資金,只收取手續費。在實際業務中,動產信託大多既有融資性又有服務性。
動產信託的目的
=生產企業的產品
(動產)銷往使用單位時,能及時收回貸款,順利實現再生產。⑵產品(動產)使用單位可分期付款取得動產的使用權,使設備或交通工具儘快發揮作用。⑶通過信託機構中介,吸收社會投資資金,為投資者取得收益
產信託的基本協定作為委託者的製造商或銷售商、信託機構及用戶三者間簽訂的,根據信託契約及信託的目的明確簽訂關於管理、處理契約的意見,確定兩契約 的基本線。基本協定的內容隨信託的方式不同而不同。1、管理處理方式。在這種信託方式下,基本協定的主要內容是: ⑴製造商或銷售商與信託機構間簽訂信託契約的預定。 ⑵信託機構與動產設備使用者間關於出租和買賣設備的契約簽訂的約定。 ⑶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相伴的轉移方法。 ⑷轉移之後,如果發現動產設備有毛病,製造商或出售商有在一定期間內無償修理的義務和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信託機構不負責任(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⑸轉移之後,動產設備由於天災、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造成損失或其他一切損害,除製造商或銷售商、信託機構負有責任外,使用者也負有責任(損害負擔的規定)。
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與管理方式的最終目的相同,即都是為了出售動產設備。但兩者在下面幾點上不同: ⑴信託機構與使用者之間的買賣及抵押權設定契約簽訂的約定。 ⑵與信託契約、買賣契約相伴的轉移方法。 3、管理方式。在管理方式中,信託機構與使用者之間也要簽訂「出租及關於保養的契約」,但與管理處理方式有所不同,即製造商(或銷售商)與使用者之間的製造契約一般是在基本協定簽訂的同時或之後簽訂的,但在管理方式中,製造契約有可能先簽訂。這時就要求籤訂製造契約的變更契約。
按對動產的不同處理方式
可將動產信託分成下列三種類型: 管理動產信託:是由信託機構對動產設備進行適當的管理,並將動產設備出租給用戶使用,所獲收入扣除信託費用後作為信託收益交給受益人。(與傳統的設備租賃相似) 處理動產信託:是指信託機構在接受信託的同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將動產出售給用戶。(類似於抵押貸款方式)
它與管理信託的區別在於
第一:信託目的是出售設備及收回貨款; 第二:動產設備的所有權一開始就轉移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根據買賣契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償付貨款。 管理和處理動產信託:(又分為:a.出讓「受益權證書」方式;b.發行「信託證券」方式)是指將動產以出租的方式經營,信託終結時由使用單位購入的一種信託形式。它結合了管理動產和處理動產信託的特點,信託機構不僅負責動產設備的出租管理,而且還負責出售設備。
信託方式
在這種動產信託中,受託人(信託機構)在一個信託協議下承擔對信託財產(動產)進行管理和處理兩項任務。例如,某項動產的所有者(機械設備製造商)和信託機構、設備用戶簽訂信託協議。設備所有權轉移給信託機構,由信託機構出租給用戶使用,信託期滿再出售給用戶。在信託期間,信託機構在一個信託協議項下,先後承擔了屬於管理性的代出租和屬於處理性的代出售兩項業務。這種動產信託方式稱為管理處理方式動產信託。處理方式動產信託在設立信託時,動產(如機械設備)所有者(委託人)把設備所有權轉移給信託機構,由信託機構代為出售給設備用戶,設備用戶向信託機構分期支付貨款和利息。 管理方式動產信託在信託期間,動產(如電子計算機)所有者(委託人)根據信託契約把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信託機構,由信託機構受託出租給用戶使用,並通過向用戶收取租金收回設備全部價款,信託期滿收回設備、
基本程序
⒈出讓「受益權證書」方式 什麼是受益權證書?受益權證書是一種由信託機構根據設備廠商轉移的信託財產開立的有價證券,持有者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轉讓,到期可憑此證書要求信託機構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⒉發行「信託證券」方式 什麼是信託證券?由信託機構向社會投資者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籌措的資金用於支付生產廠商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