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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
图片来自itsfun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用以管理罪犯(特别是政治犯)的手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曾经使用过。它是一种经常出现在监狱里的标语和口号,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体力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中国国内外常将劳改与劳教混淆,中国官方也笼统地合称为“二劳”,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应用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劳动改造制度始于清朝。《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劳动改造实源自清朝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经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经刑部议准,徒犯毋庸发配,按照年限,于本地收所习艺。流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千里者十年。遣军照满流年限计算,限满释放,听其自谋生计,并准在配所入籍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有大量人被处以劳改(劳动改造思想)。劳动改造刑满释放人士可选择回乡或就地编户留场就业

介绍

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原因是由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替代[1]。至此,中国劳改制度完全取消。

目前,劳动改造项目在中国大陆已被自愿有偿劳动替代,犯人可从中获得非常有限的薪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然而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无偿强制劳改依然屡见不鲜,最常受到判处劳动改造的有政治叛乱份子、脱北者等,最严重则有更严重之身心上的刑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