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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劳工保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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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简称劳保局)为中华民国劳动部所属机关,负责主办劳工保险与就业保险,并受委托办理国民年金与农民健康保险。[1]
沿革
- 1950年,台湾省政府开设劳工保险,委托台湾人寿劳工保险部负责劳工保险业务。
- 1960年4月16日,“台湾省劳工保险局”成立,中央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地方主管机关为省/市政府社会处或社会局。业务、财务及争议事项由“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负责。
- 1968年,《劳工保险条例》第一次修正,行政院修正《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劳工保险之实施区域扩大至金门县、连江县及台北市。1970年,台湾省劳工保险局改名为“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
- 1979年,《劳工保险条例》第三次修正条文规定,劳工保险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地方为省/市政府;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业务办理单位)改为台湾省政府一级机构,其业务监理单位台闽地区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亦改为台湾省政府一级机构,与台湾省政府各厅处之地位平行。
- 1988年,《劳工保险条例》第四次修正,劳工保险之中央主管机关改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地方主管机关仍为省/市政府。
- 1996年,《劳工保险条例》第五次修正,删除委托地方办理劳工保险业务之规定。
- 1996年7月1日,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改隶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并更名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业务机关);台闽地区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亦更名为“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
- 2005年,劳工保险局规画发行劳动保障卡,由玉山商业银行、台北富邦商业银行、台新国际商业银行与台湾土地银行得标。
- 2008年,劳工保险局受行政院卫生署(今卫生福利部)委托办理国民年金。
- 2014年,劳工保险局与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正式由“国营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劳工保险局首长也由总经理改为局长,需有事务官任用资格,与之前的“总经理和主委具有准政务官的性质”不同。
- 2014年2月17日,劳工保险局随劳委会改组升格为劳动部而改制为“劳动部劳工保险局”(行政机关);总员额1915人,不列入《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所定员额。原基金运用业务移拨劳动基金运用局,职业灾害劳工保护业务移拨职业安全卫生署。
组织架构
- 局长
- 副局长
- 主任秘书
- 副局长
幕僚单位
- 资讯室:办理资讯作业规划、推展、操作、管理、资讯设施维护等事项。
- 1.资讯作业一科
- 2.资讯作业二科
- 3.资讯作业三科
- 4.资讯作业四科
- 5.资讯作业五科
- 6.资讯作业六科
- 秘书室:印信典守、文书收发、档案管理、出纳、庶务、公关及工员管理等事项。
- 1.文书科
- 2.总务科
- 3.公共关系科
- 人事室:人事业务等事项。
- 1.人事一科
- 2.人事二科
- 主计室: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等事项。
- 1.岁计科
- 2.会计科
- 3.统计科
- 政风室:政风业务等事项。
- 1.政风一科
- 2.政风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