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北江大堤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北江大堤

中文名: 北江大堤

外文名: Beijiang Dike

地理位置: 北江下游左岸

级 别: 国家一级堤防

省 份: 广东省

建设时间: 1954年12月

所属城市: 广州市

所属国家: 中国

北江大堤于1954年12月进行筑闸联围和全面整修加固,正式定名。位于北江下游左岸的堤防,是广州市防御西江和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国家一级堤防。其全长63.346公里,沿线分布有穿堤涵闸29座,堤身宽度8~12米,安全超高1.5米;堤顶宽度6~7米;堤外坡度1:3,内坡度1:2.0(局部1:2.5~3)。大堤保护区是历史上洪水泛滥地区,除少部分丘陵台地外,绝大部分地面高程3m~7m(珠江基面),常处于北江、西江常遇洪水位以下。[1]

概况

北江大堤(Beijiang Dike) 位于北江下游左岸的堤防,是广州市防御西江和北江洪水的重要屏障,国家一级堤防。堤防区保护人口2000多万,耕地100多万hm2,GDP3万多亿元。大堤从北江支流大燕河左岸的骑背岭起,经大燕河河口清远市的石角镇,沿北江左岸而下,再经三水市的芦苞镇、三水市城区西南镇至南海市的狮山止,干堤全长63.34km。为减轻洪水对北江大堤压力和控制进入广州的流量,大堤设芦苞、西南两分洪闸,下接芦苞涌和西南涌两条分洪河道。大堤保护区是历史上洪水泛滥地区,除少部分丘陵台地外,绝大部分地面高程3m~7m(珠江基面),常处于北江、西江常遇洪水位以下。  

建设历程

北江大堤成为完整堤系之前,防洪能力甚低,在1915年~1949年的35年间,有1915年、1931年、1947年、1949年等4次大洪水严重决堤致灾。经历了1915年大洪水水淹广州后,于1924年建成芦苞水闸(旧闸),以节制北江洪水经芦苞涌入广州,水闸最大分洪流量1200m3/s。1954年12月,对从石角至狮山沿北江左岸的石角围、六合围、榕寨围、魁岗围、大良围、沙头围、量凿围等原是分散的堤围进行筑闸联围和全面整修加固,正式定名为北江大堤,并按防御1915年决堤洪水设计,石角站相应设计水位14.43m,堤顶超高0.5m,顶宽3m,堤高7m~11m,堤顶以下2.5m处设置宽为2m的戗台,戗台以上临水坡1:2,以下为1:3,背水坡为1:3,工程于1955年2月竣工。为控制北江、西江洪水流经西南涌入侵广州,1957年建成西南水闸。北江大堤位置参见广州市防洪附图。1968年出现较大洪水以后,于1969年~1972年对北江大堤第2次整修加固,设计防洪标准采用1915年部分归槽洪水,石角站安全设计流量18800m3/s,相应设计最高洪水位15.20m,堤顶宽扩至5m,堤顶超高仍为0.5m,并对部分堤身和堤基灌浆加固,以及对管涌、迎流顶冲的险段进行处理。

管理维护

北江大堤一般堤面宽度为7米,堤身高度一般在8~12米;堤顶设4.5米宽的泥结石简易路,有防汛专用公路57千米。全堤有穿堤涵洞30座,多数建于20世纪50年代,普遍存在闸身老化破损等不安全因素,强透水地基段31.57千米,占全部堤长的49.8%,堤后建有减压井116眼,大部分运行正常。全堤设有测压管148个,全年进行观测。 北江大堤的管理以确保大堤安全为中心,强化大堤管理为重点,以河道目标管理为标准,使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并通过国家验收,1997年11月被水利部认定为国家河道目标管理一级单位。主要工作有:①实行堤段承包责任制,落实责、权、利。分5个阶段进行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打破了吃“大锅饭”的弊端,全面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和管理水平。②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把它们作为防汛和管理的依据,还印制了《北江大堤规章制度汇编》,内容包括防汛、工程建设、工程管理、计财、水政、档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③收取堤围防护费,初步实现良性循环。1990年开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防护费3500万每年,用于工程加固和运行管理。④灌浆灭蚁。坚持三年一循环对全堤堤身进行固结灌浆,消除了堤身渗漏。坚持科学和制度化灭蚁,1996年通过专家验收,成为广东省首批“无蚁害堤围”,并获得“广东省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一等奖。⑤建立北江洪水实时遥测预报调度系统。建立广州气象台北江大堤工作站,北江大堤计算机系统,为北江大堤的防汛、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重要意义

北江大堤保护的范围是华南地区最大城市——广州市, 以及花都、三水、南海、佛山等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的部分地区,保护耕地100多万亩、人口700余万,是国家必保的七大堤防之一,但同时是制约西江引水工程建设中的关键节点。

历史沿革

沿革远在宋、明时期,这一带地域已开始筑堤防御洪潮。清远市的石角围(今北江大堤石角段)始建于明代,名为清平围。这些堤围至清初虽是分散未成为完整堤系,但已具一定规模,且其防护范围较广,关系到广州的防洪安全,清朝时由两广水师提督直接管辖。 大堤虽经多次培修加固,但全堤线的超高和堤顶宽度不够,且有约30km长的堤基建在强透水层之上,堤基以及部分主流迫岸的堤段,每遇洪水,常出现管涌、冒沙和淘空堤脚崩坡等险情,为历年防汛抢险的重点。 芦苞水闸稳定未能满足安全要求。1982年大洪水后,对大堤进行防洪能力鉴定,北江大堤在大力防守条件下,只达20年一遇防洪标准。按规定,广州防洪标准应在100年一遇以上,北江大堤的防洪能力与保护广州安全要求很不相称。1983年~1987年对北江大堤进行第3次较大规模的培修加固,大堤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石角站部分归槽设计洪峰流量18800m3/s,相应水位15.36m,各断面设计水位见附表。工程定为Ⅱ级。培修加固工程主要项目有:①加高培厚大堤堤身。按设计水面线进行加高培厚,堤顶宽由原来的5m扩至7m~8m,个别堤段为砌石防浪墙,堤顶超高1.5m,背水坡1:3;临水坡于堤顶以下3m处设一戗台,宽3m,上部边坡1:2,以下边坡1:3。②对26km强透水层堤基和16km迎流冲顶的险段,分别采用填沙(土)压渗、减压井、贴坡反滤排渗,黏土截水槽、高压定向喷射灌浆防渗墙、加固挑流丁坝群和抛、砌石护坡等措施进行重点处理。③兴建芦苞新闸和加固西南水闸。芦苞新闸设计分洪最大流量为1200m3/s。对西南水闸进行闸基础固结灌浆处理,加厚水闸胸墙。改建原有涵闸和交通闸共47座,改建和新建防汛公路44km,完善照明、通信系统。北江大堤第3次培修加固工程于1987年10月竣工,并经过1994年6月西江、北江下游50年一遇洪水(1915年以来的第2大洪水)的考验。但北江大堤仍有一些险段未彻底处理,还未达到一级堤防标准,计划用10年时间完善达标加固。北江大堤属广东省水利厅直管工程,设有北江大堤管理处。1987年后改为北江大堤管理局。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铁路旱闸止(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61+286)的堤段,以及石角遥堤(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2+060)等堤段。 北江大堤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前款所称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的土地、滩地、沙洲和水域;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江大堤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江大堤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在汛期是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按照规定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条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起每侧200米,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北江大堤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沿线水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由具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闸所在地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北江大堤堤身和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北江大堤的安全。 第七条 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维修加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维修加固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明确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和堤线所在管理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订和完善管理、养护等制度,加强巡查,维护堤防安全。 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应当服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段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在北江大堤堤身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修路、建房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北江大堤安全活动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北江大堤范围及沿线河段经依法批准修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按时完工;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及大堤安全。 第十条 禁止损坏或者挪用北江大堤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信、供电线路、防汛砂石料以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 禁止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勘探、爆破、采砂、取土、挖塘、筑坟、开沟、打井以及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里程碑石、水文监测、地质监测以及其他设施。 禁止在北江大堤堤身上放牧、挖掘护岸护坡以及铲草皮。 第十一条 在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石、取土、挖沟、挖鱼塘以及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扩建;需要改建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报建手续。 对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三条 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的)是防汛专用公路。除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及参与防汛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需要使用防汛公路的,应当征得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同意。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顶,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和管理车辆除外。 第十四条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的调度运行,由大堤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涵闸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照规程操作运行。防汛期间,芦苞水闸、西南水闸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者越权指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省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执行。 第十五条 芦苞涌(含白泥河)、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其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芦苞涌、西南涌河床及滩地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围塘养殖、设置阻水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北江大堤工程建设维修、管理和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和受益地区城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北江大堤受益范围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虽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相关工程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或者《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损坏工程设施的,责令修复,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操作涵闸闸门,或者违反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北江大堤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30日发布、2002年5月28日修订的《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防洪能力

北江大堤是广东防洪的重中之重,广州、佛山、清远三市以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都在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北江大堤也被称为广东的“经济大堤”和“生命大堤”。   据广东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介绍,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是水利部和广东拾十五”计划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于2001年动工建设。工程共完成了北江大堤全线63.346公里堤身的加高培厚,以及堤基处理、加固护岸、重建穿堤建筑物等建设工程,同时对北江周围“两涌一河”整治213公里。 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表示,尽管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和“两涌一河整治”工程已经圆满完成,但防汛形势不容乐观,广东全省很可能发生流域性大洪水,中小流域尤其可能发生局部大洪水,引发局部严重洪涝灾害。北江大堤是全国七大必保堤围之一,北江大堤一旦出现大问题,损失将不可估量。因此北江防汛仍需未雨绸缪,确保北江大堤汛期安全。  

安全隐患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从2008年2月份开始为了实现“三年促变,绿化三水”这一适宜人居的目标,总计投入五百万元的资金,对西南城区进行了大面积大范围的绿化植树。然而,这一工程被人举报称,在北江大堤保护区范围内违规栽树,危及大堤安全,给北江大堤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 为绿化舍安全 多名三水区西南街道居民从2008年4月份反映西南街道违规在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栽树一事。西南街道办事处从2008年2月份开始,陆续在西南往河口方向的北江大堤边上种上绿化树苗。由于所种树苗距离大堤不到3米,树苗容易引发蚁穴蛀穿堤身,造成大堤安全隐患,而且树根延伸到大堤里面也会造成大堤防洪的抗御能力。 在河西路,这条连接河口至西南城区的道路所栽树木经过两个月的时间成长,已经全部成活,大部分都长出了嫩绿的叶子。一公里多长的河西路靠近北江大堤的一边,被栽上了香樟树、茶树等高档的树木,经过绿化的公路,确实比以前要漂亮多了。正如市民反映的那样,这些树紧靠大堤,不足三米的距离。 而在北江大堤沙口段,距离大堤四五十米的范围内,也被密密麻麻栽上了香樟树,这些香樟树已经发芽长叶,一片生机。 西南街道:做的是民心工程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负责绿化的骆顺贤委员针对居民和北江大堤管理局的说法,直呼“冤枉”,2008年西南街道一共投入了将近500万资金进行绿化工程,要实现“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目标,使三水成为名副其实的园林城区,街道的绿化也是符合城市绿化标准的。涉及争议的北江大堤沿线绿化部分,仅仅占了2008年西南城区绿化的一小部分,西南街道否认了这些树木对大堤造成安全隐患。 有人提及所栽树木危及大堤,“是想整人”,北江大堤管理局自己所栽的树木离大堤距离更近,直指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局搞“双重标准”。

防汛工作

2015年4月29日下午,省长朱小丹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从北江大堤芦苞航道码头乘船出发,沿江检查大堤黄塘险段、西南险段,并召开北江大堤防汛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北江大堤安全度汛和全省三防工作。省委常委、省军区政委黄善春,副省长、省防总总指挥邓海光,武警广东省总队政委陈杭,省军区副司令员周河,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省防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林旭钿,省防总秘书长、省水利厅副厅长邱德华参加调研。 朱小丹指出,确保北江大堤安全度汛,是全省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北江大堤防汛工作面临的不利和不确定因素还比较多,防汛形势不容乐观。北江沿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刻认识做好北江大堤防汛工作、保障北江流域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的意识,时刻绷紧北江大堤安全度汛这根弦,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落实到位,行动上步调一致,准确预测、提早预警、做好预案、科学调度、严防死守,通过细化落实防御措施,提高北江防洪保安能力;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北江防汛科学化水平;强化依法治水管水,提高流域管理综合效益,全力以赴做好北江大堤备汛、防汛工作。  

参考来源

  1. [1],佛山新文网 ,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