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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

区域合作,就是地区间的合作,经济学所说的"合作",其含义不一定仅指利他主义行为:我帮助你,你也要帮助我。合作博弈中的均衡;是非博弈的均衡,只要该均衡能使双方受益。只要是有序的竞争,就是合作。[1]

区域合作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区域合作 [2]

意义 地区间的合作,经济学所说的合作

性质 非博弈的均衡

特点 画地为牢、人为阻隔

跳出行政区划分割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始终在行政区划的框架内进行,画地为牢、人为阻隔。作为整个中国"行政经济区"发展模式的一个缩影,不管是泛珠三角、京津冀,还是长三角区域内的各个省市,都存在着以各自行政区划为限,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

因此,想要实现一个区域的协同快速发展,必须从体制上打破行政壁垒,扩大国内开放,下决心消除限制区域之间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根源。国家应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法》,规定经济联系密切的不同行政区间,要加强在发展规划、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市场准入、要素流动等方面的协调互动力度,以力戒资源重复配置、竞争盲目无序等弊端。

健全区域协调机制

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国家及有关部委,应将大量跨地区事务直接交由区域合作组织和机构去办理,并遵循"轮流坐庄、协商一致"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但鉴于单一制国体的现实,在横向的区域合作机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将相关事务的协调职责纳入国家综合部门或专业部门,并明确分别写入其"三定"方案,成为其法定职责。

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设立大量的非常设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管委会之类)。以往的实践经验证明:这类机构由于人员无编、职权无据、经费无着,往往雷声大、雨点小,效能低下、无果而终。中央政府部门在行使协调职能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区域政府间自主协商的充分性为前提,防止中央政府权力对区域性事务的过度干预。区域自主协商和中央介入协调的有机统一,将有效规范地方竞合关系的形成和矫正。

重构政府绩效评价

在现行体制下对地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主要对象是GDP增速、投资规模和税收盘子等,偏重那些反映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的指标。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易于忽视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非理性地热衷于资本集中型,利税创收型的产业,

从而使得要素布局分散化、产业结构趋同化的弊端愈演愈烈,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必须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完善区域政策,调整经济布局,重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以矫正各地方行为方式,优化地区间的利益关系,避免总体利益受损的过度竞争和利益冲突。

突出企业主体地位

区域合作在各地方政府引导力度加大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强调企业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市场及其主体在跨区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应逐步成为区域经济合作最活跃的主体性力量,主要通过它们的市场化运作,整合区域内的生产要素,以提高区域内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的水平,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政府的作为空间,在于为主体行为的规范化提供制度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