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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沙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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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華沙條約

類別: 軍事同盟條約

簽訂時間: 1955年5月14日

地點: 華沙

失效時間: 1991年3月31日

1955年5月14日,蘇聯、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8國針對美、英、法決定吸收聯邦德國加入北約一事,在華沙簽訂了《友好互助合作條約》,同年6月條約生效時正式成立了軍事政治同盟──華沙條約組織,簡稱華約 。總部設在莫斯科

條約規定:"締約國各方按照聯合國憲章保證在它們的國際關係中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並以……本條約的有效期限為二十年。如締約國各方在這一期限滿期前一年沒有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宣布條約無效的聲明,條約將繼續生效十年。[1]

條約背景

1949年初西方國家準備簽署《北大西洋公約》,蘇聯就此發表聲明和備忘錄,指責北約是針對蘇聯的。北約簽訂後,為阻止聯邦德國加入北約,蘇聯於1952年提出締結對德和約主張,1954年提出召開歐洲集體安全會議,簽署歐洲集體安全條約等一系列建議,均被西方國家拒絕。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國家簽訂《巴黎協定》,決定終止對聯邦德國的占領,吸收它加入北約組織,並允許其重新武裝。在此情況下,蘇聯等8國在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舉行歐洲國家保障歐洲和平與安全的會議,宣稱鑑於聯邦德國正在加入反對歐洲其他國家的軍事集團和重新軍國主義化,參加這次會議的國家將在組織武裝部隊和建立聯合司令部方面採取共同措施來保證自己的安全。

1954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協定》全部生效,1955年5月5日聯邦德國加入北約。1955年3月,蘇聯東歐等8國就締結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的原則和組建聯合司令部問題取得一致意見。蘇聯等國遂於1955年5月11~14日在華沙舉行第2次會議,14日締結《華沙條約》。

條約內容

《華沙條約》由序言和11項條文組成。序言宣稱,由於正在重新軍國主義化的聯邦德國加入北約,從而加深新戰爭的危險,愛好和平的歐洲國家必須採取必要步驟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維護歐洲和平。

第一條:締約國各方按照聯合國憲章保證在它們的國際關係中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並以和平方法解決它們的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和安全。

第二條: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準備本着誠懇合作的精神參加所有旨在保障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國際行動,並貢獻它們的全部力量來達到這些目的。締約國各方將努力爭取通過同其他願意在這方面合作的國家取得協議的辦法,來採取普遍裁減軍備、禁止原子武器、氫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第三條:締約國各方將從加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需要出發,就一切有關它們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國際問題彼此磋商。每逢任何一締約國認為產生了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發動武裝進攻的威脅時,締約國各方應為了保證聯合防禦和維護和平和安全的利益毫不拖延地在它們之同進行磋商。

第四條: 如果在歐洲發生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進攻,每一締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議,以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給予援助。

締約國各方將就恢復和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所必須採取的聯合措施彼此間立即進行磋商。

根據本條所採取的措施,將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知安全理事會。一俟安全理事會採取了恢復和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上述措施即告終止。

第五條:締約國各方同意建立它們的武裝部隊的聯合司令部,統率根據締約國各方協議撥歸其指揮的各國武裝部隊。該司令部將根據共同制定的原則進行工作。締約國各方並將採取加強它們的防禦能力的必要配合措施,以便保障它們的人民的和平勞動,保證它們的疆界和領土的不可侵犯性並確保對可能的侵略的防禦。

第六條: 建立一政治協商委員會,由每一締約國派一政府成員或一特派代表參加,以實行本條約所規定的締約國之同的磋商和審查由於本條約的實施所引起的問題。委員會在必要時得設立輔助機構。

第七條:締約國各方保證不參加其目的和本條約的目的相違反的任何聯盟或同盟,不締結其目的和本條約的目的相違反的任何協定。 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根據現行的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和本條約的各項條款不相牴觸。

第八條: 締約國各方宣布,它們將本着友誼和合作的精神,進一步發展和鞏固它們之間的經濟和文化關係,恪守互相尊重它們的獨立及主權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

第九條:凡表示願意通過參加本條約來促進愛好和平的國家的共同努力以保障和平和國際安全的任何國家,不論其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如何,均得參加本條約。這種參加將在本條約締約國各方的同意下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交存參加證書之後生效。

第十條: 本條約須經批准,批准書將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交存。本條約將在最後的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生效。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應於每一批准書交存時通知本條約的其他簽字國。

第十一條:本條約的有效期限為二十年。如締約國各方在這一期限滿期前一年沒有向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宣布條約無效的聲明,條約將繼續生效十年。

如在歐洲建立了集體安全體系並為此目的締結了全歐集體安全條約(這是締約國堅持不渝地努力爭取的),本條約將在全歐條約生效之日起失效。

管理機構

《華沙條約》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是政治協商委員會。由各締約國黨中央第一書記、總理、國防部長外交部長組成,討論和決定締約國的政治、經濟、外交等重大問題。下設常設委員會、外交部長委員會、國防部長委員會、聯合司令部、聯合武裝部隊軍事委員會、聯合武裝部隊參謀部和技術委員會。

華約常設機構均在莫斯科。聯合武裝部隊總司令和參謀長均由蘇聯人擔任。 華沙條約組織成立後,逐步完善各種常設機構,經常協調對外政策,組建聯合武裝部隊,不斷更新各締約國軍隊的武器裝備,推行軍事"一體化",舉行各種規模的聯合軍事演習

1968年8月20日,蘇聯以捍衛社會主義成果的名義,與保、匈、民主德國、波等國聯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華約在歐洲與北約形成軍事對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軍事集團之一。

條約失效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蘇聯內外政策進行全面調整,與美國的關係明顯改善。1988年12月,蘇聯領導人戈爾巴喬夫在聯合國大會上宣布,蘇聯決定在兩年內裁軍50萬人,並從東歐國家撤出6個坦克師。隨後,匈、波、民主德國、保、捷等國也相繼宣布單方面裁軍。

1989年3月,華約與北約國家開始舉行歐洲常規武裝力量談判。同年夏秋,東歐政局開始發生劇變,民主德國、保、捷等國領導人相繼易人。12月4日,華約組織在莫斯科舉行首腦會議,蘇、保、匈、波、民主德國發表聯合聲明,宣布五國"1968年8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內政的干涉,應予譴責",從根本上動搖了華約存在的基礎。

1990年6月7日,華約政治協商委員會會議討論了該組織的前途問題,認為需要改造華約,主張建立新的全歐安全體系及和平與合作的統一歐洲。

1991年2月25日,華約政治協商委員會在布達佩斯召開特別會議,宣布從3月31日起終止在華約範圍內簽訂的軍事協定的法律效力、解散華約所有軍事機構。同年7月1日,華約組織簽署本條約停止生效的議定書,宣告整個組織最終解體。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