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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種姓制度

印度種姓制度 印度種姓制度(印地語: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 (Hindū varṇa vyavasthā),英語: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體系)是曾在印度與南亞其他地區[1]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體系。這種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

一般認為,印度種姓制度是公元前1500年左右,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原始的古印度文明的繼承者反倒變成了低階的種姓、征服者變成了高階種姓的人。原本的種姓制度並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雅利安人的執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但是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很多支持種姓制度的專家學者在宗教、哲學、人類學上亦有提出大量種姓制度適合印度社會的理論,認為在印度種姓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有些理論在印度非常深入人心。

印度經歷過四次改革種姓制度的時期:最早為佛教與耆那教為首,這兩個宗教都宣稱眾生平等,一開始就是為了反對不平等的種姓制度而創立的宗教,特別是佛教在日後還成為了普世宗教;第二個時期是隨着信仰伊斯蘭教的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征服者統治印度,這些伊斯蘭教徒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種姓制度、大量低階種姓的人為了逃避次層次的生活改信伊斯蘭教;進入現代以後的第三個時期,在民主國家的英國統治的英屬印度時期,英國人帶來的西方平權思想很大程度上衝擊了種姓制度;最後第四個時期開始於1947年印度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印度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法律的約束力對實際生活的影響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