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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员(senator),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项,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二年改选一次;
- 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 具体情况分为两种:在共和制国家,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卸任后进入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义大利、智利宪法都有此规定。
-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6年,相较众议员的4年任期更长。另外与随时解散的众议院不同,参议院没有中途解散的制度,而通过三年一度的普通选举改选一半议席进行更换。
- 由于不能如众议院一样通过内阁不信任决议(但可以通过无拘束力的问责决议),参议院与日本内阁的关联程度相对更弱。
- 在实际运作中,日本法律尽管规定首相(内阁总理大臣)需从国会议员中指定,但过去完全都是由众议院议员选出,至今尚未从参议员中产生过任何一位首相。
- 具备中立仲裁性质的行政监视委员会也设置于参议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