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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位,广义上是指中外合作办学双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前,通常语境中指辅修专业学位。2019年7月,《办法》颁布后,双学位指双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指本科学习本专业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获得教育部统一制作、授权颁发、学信网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学位证的同时,获得高等院校颁发的另一学科的辅修学历证书和高等院校颁发的辅修学位证书,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仅获得辅修学历证书。辅修学历、双学位在2017年后部分院校备案到学信网和学位网,注明“辅修”。

第二学士学位是另外颁发教育部统一制作的普通全日[1]制毕业证、学位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高校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第二学士学位属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学位)。

《办法》颁布后,双学位指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2]培养项目。《办法》指出: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基本信息

双学士学位

双学位,通常指双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颁布后,双学位指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办法》指出: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指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全日制脱产再主修另一学科门类本科专业两年,达到某高校学位授予规定条件后,被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的规定:第二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限在部分办学历史较久,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本科院校中试行。[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普通高校学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专科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等)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升本一样,属于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学位。[4]考生必须全日制脱产学习二年。入学英语难度参考英语四、六级。[5]报考条件是全日制本科毕业或在职,并通过统一考试或政法干警考试。部分学校只向本校学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招生。[6]根据202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根据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自此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解释,第二学士学位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的情况,以及我国人才结构实际,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提出的一种应急性人才培养渠道。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蓬勃发展,对于弥补研究生教育不足而设立的第二学士学位,已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且高校实行的第二学士学位,很多也是双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模式。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根据202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再学习机会,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辅修双学位

与第二学士学位不同,辅修专业学位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辅修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辅修学士学位,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要求者可视相应条件获得辅修结业证书。在《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颁布前,高校通常将辅修专业学位称为双学位,亦有高等院校为辅修学生颁发了“双学士学位证书”,但这其实并不规范。在教育部网站的政策咨询中,教育部分别于2007年、2008年公开答复公众留言称:“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直到2019年《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颁布后,才在官方文件中提出“双学位”)。[9]在《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颁布前,在教育部的公开文件中,提到“双学位”一词往往都是指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的双学位(如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10]但在实际操作中,“辅修专业学位”往往都被国内各高校称之为“双学位”。如福建《海峡都市报》的《“双学位证”变“辅修证”校方称执行教育部文件》这篇报道就指出:“其实,根据省教育厅网公布的相关文件,我省高校很多本科生,在大学期间修读的“双学位”,严格来说,应称为辅修专业学位。由于此前操作不规范,不少高校的辅修学位证书,是以“双学士学位证书”等的名目出现。”[11]实际上,在《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颁布前,教育部仅对辅修专业的学历进行了规范,辅修学历证书可以与大学本科毕业证配合作为学历证明,但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学位制度,并没有在规范文件中承认高校授予的辅修专业学位。《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指出:“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辅修学历、双学位在2017年后部分院校备案到学信网、学位网,注明“辅修学历”“辅修学位”)

双学位的区别

双学位包括:双学位学士、双学位硕士、双学位博士。

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与自考第二学位(俗称自考二学历,指普通本科学历+自考本科学历,申请学位需要考学位英语)的最大不同在于证书的发放。辅修双学位结业后由修习院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单证,或同时发放辅修学历证书,部分院校上传学信网部分不上传),而自考第二学位(二学历)结业后则由省/市/区自考办与主考院校共同发放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双证,包括经学信网注册的自考本科学历毕业证书,可报考公务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非统招、非全日制)岗位,但毕业证和学位证注明”自考“)。

第二学士学位:指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全日制再主修另一学科门类本科专业二年,达到高校规定条件后,被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而第二学士学位是指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生在生均拨款、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双学士学位: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根据《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双学士学位试点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试点人才培养方案要充分反映两个专业的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得变相降低要求。

联合学士学位: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中,相关高校均应具有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在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上,《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要求,不得低于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相关标准。实施高校要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

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中提出逐步推行辅修专业制度,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其它本科专业。原则上,辅修专业学生的遴选不晚于第二学年起始时间。高校应研究制定本校辅修专业目录,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辅修专业应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双学位:指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如:中国人民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管理学博士学位教育项目、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同时取得中方和外方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