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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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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反革命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70819/3115e8ecad45405d83488ebf8c40cb67.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165774882_642365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反革命罪 ''' (crimes of counterrevolution)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罪已经从中国刑法中删除,其中部分原构成反革命罪的行为被分列为叛国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反革命一词是在 [[ 资产阶级 ]] 革命后出现的。但在 [[ 资本主义 ]] 国家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这个罪名,而用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名。
==来源==
在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 [[ 国民政府 ]] 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它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这个 [[ 法律 ]] 在打击当时猖狂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革命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 中国共产党 ]] 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历来十分重视同反革命罪 <ref>[https://www.sohu.com/a/198154854_501364 王奇生:“反革命罪”在中国的缘起 ],搜狐,2017-10-15</ref> 作斗争,1934年就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在总结镇压反革命运动经验的基础上,于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 1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一规定指明了中国刑法上反革命罪的实质,划清了反革命罪与非反革命罪的原则界限。
中国刑法上的反革命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反革命罪的客体的重要性,决定了反革命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反革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的行为,也就是中国《刑法》 <ref>[http://bgimg.ce.cn/xwzx/gnsz/szyw/200908/27/t20090827_19883306.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经济网,2009-08-27</ref> 第91~102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的 [[ 行为 ]]
反革命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 [[ 年龄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 [[ 公民 ]] (包括外国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等)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观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不具有这种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能构成反革命罪。有无这一目的,是区分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键。
==原意==
反革命的原意为反对革命,原来“反革命”与“ [[ 革命 ]] ”一样同属于中性词(因为革命不一定是对的,反对革命亦不一定是错的)。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反革命属于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后来,随着政权稳固、社会发展,革命一词因为不符合国情(建国数十年,已不适合再称为革命),所以在刑法中取消了该罪名,并以“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取而代之。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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