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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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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別名: 契約

應用: 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1]

目錄

概念

合同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 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為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為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係或改變債的關係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3)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5)租賃合同;(6)融資租賃合同;(7)承攬合同;(8)建設工程合同;(9)運輸合同;(10)技術合同;(11)保管合同;(12)倉儲合同;(13)委託合同;(14)行紀合同;(15)居間合同。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範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法律特徵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與合意的關係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內容都經由合意。

如,附隨義務作為合同的內容即未經當事人約定。

再如,事實勞動關係的內容也未經當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內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62、63條等等規定確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為合同。

如,情人間約定的約定,朋友之間一起吃飯的約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個粗略的界定,並沒有全面準確揭示合同概念的內涵。

與契約的關係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於方向並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着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誌着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

還有一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製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後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的時候再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判"就是將分為兩半的書契合二為一,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代詞彙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合同"即合為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可從字面意思對"合同"一詞的由來進行解釋:將各方的意見集"合"起來進行協商,若達成一致,都"同"意了,由此形成"合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出現。

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參考來源

  1. 合同範本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