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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決權(veto)指某一組織或個人有權力單方面決定停止一項立法工作,否決權的擁有者擁有無限的權力來禁止一項政策的改變,但是沒有無限的權力來推動一項政策或法案。 否決權指的是聯合國非程序性事項的決議需要安理會15個成員國中9個理事國的贊成票、其中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的一致贊成"方可通過。這樣每個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內就享有一票否決權。 在聯合國,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法蘭西共和國、英國和美國)都擁有否決權。即使其他14國(4個常任理事國+10個非常任理事國)全部贊成某一提案,只要其中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反對,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動用否決權也就是通過投反對票、阻止安理會通過某項決議。這其中特別是前蘇聯和美國,使用反對票次數更多。

使用情況

否決權原則確定之後,第一次在安理會實際行使的先例出現在1946年2月16日。在通過美國、荷蘭的一項已獲得多數票的有關英、法從黎巴嫩、敘利亞撤軍的決議案時,蘇聯第一次使用了否決權。當時,蘇聯的意見與美荷方案其實並無多大差別,蘇聯投否決票的目的是標明與西方國家的政治對立。 採用和平解決地區爭端和國內衝突、會員國的加入、裁軍等來統計否決權的使用次數(不含安理會在推薦聯合國秘書長時的摸底投票),根據聯合國安理會官網記錄,截止2019年2月,美國、英國、法國、前蘇聯/俄國四國使用次數如下: 美國使用81次,最近一次是2018年6月1日就科威特所提關於中東局勢,包括巴勒斯坦問題的決議投否決票。包括為阻止對以色列的批評行使36次否決權 。美國在2004年3月26日行使否決權,美國以決議案中沒有把哈馬斯以自殺炸彈殺害以色列平民的行為也列入譴責理由,否決了由阿拉伯國家提出的譴責以色列刺殺巴勒斯坦激進組織哈馬斯精神領袖亞辛的決議案。 2023年10月16日,美國在俄羅斯起草的一項呼籲人道主義停火的決議中也投了反對票,原因是草案中「沒有譴責哈馬斯」的內容。根據聯合國數據,1956年至2023年,美國一共使用過83次一票否決權,其中有53次是為了偏袒以色列。 英國使用34次,最近一次是1989年12月23日同美、法就巴拿馬局勢投否決票。其中25次與美國聯手,18次與法國聯手,16次是與美、法兩國同時聯手。 英國僅有7次單獨投反對票,這7次都與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的局勢有關。 法國使用20次,最近一次是1989年12月23日同英、美就巴拿馬局勢投否決票。其中16次是與美、英三國聯手否決。兩次單與英國聯手否決。 法國僅兩次單獨使用否決權,其中一次是1976年關於法國和科摩羅爭議的決議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關於印度尼西亞的一項決議草案。1946年法國還曾與蘇聯一道否決了一項關於西班牙內戰的決議(根據聯合國安理會官網記錄查詢並未找到該項。 )。1956年法國還曾和英國一道兩度就蘇伊士運河危機決議草案投反對票。 前蘇聯/俄羅斯總共使用133次,是實際使用否決權最多的大國。冷戰時期,前蘇聯多次動用否決權,以至於1957年到1985年間擔任前蘇聯外長的葛羅米柯得了個「搖頭先生(Mr. No)」的綽號。其中,1955年12月13日前蘇聯在表決接納新會員國(奧地利、柬埔寨、錫蘭(今斯里蘭卡)、芬蘭、愛爾蘭、意大利、日本、約旦、老撾、利比亞、尼泊爾、葡萄牙、韓國、南越、西班牙等15國)時,連續行使了15次否決權。1991年前蘇聯解體後,截止2019年2月28日俄羅斯23次動用否決權, 即 2012年7月19日,聯合國安理會就敘利亞問題決議草案進行表決,俄羅斯和中國對決議草案投了否決票,決議草案未能獲通過。 2014年3月15日,關於烏克蘭局勢的決議。 2014年5月22日,俄羅斯和中國對於法國提交的將敘利亞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的決議草案表示反對,該決議未能通過。 2015年7月29日,關於烏克蘭局勢的決議。 2015年7月8日,安理會就美、英、法等國推動的為紀念斯雷布雷尼查大屠殺事件20周年的一項決議草案進行表決。由於常任理事國俄羅斯行使否決權,以10票贊成、4票棄權和1票反對的表決結果導致草案未能獲得通過。 2016年10月8日報道,俄羅斯當日在聯合國安理會對法國和西班牙聯合起草的一份敘利亞問題決議草案動用了否決權。 2016年12月5日,聯合國安理會當天對關於敘利亞阿勒頗人道局勢的決議進行投票,常任理事國俄羅斯與中國行使否決權,決議未能獲得通過。 2017年2月的最後一天,聯合國安理會當天就有關敘利亞化學武器問題的決議草案舉行表決,中國與俄羅斯都行使了否決權,草案未獲通過。 2018年2月26日,就中東局勢也門問題投反對票。 2018年4月10日,就敘利亞化武問題投反對票。而此前又分別於2017年4月12日,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17日就敘利亞問題投反對票。 註:自2011年敘利亞內戰爆發以來,截止2017年2月聯合國安理會共就敘利亞問題進行了7次表決,前4次投票,分別在2011年10月4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7月19日、2014年5月22日,中俄均投票「雙否」。(引用參考資料原文「2012年7月29日」經核查為表述錯誤,已改正。核查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12年會議記錄。) 中國 從1946年到1971年間,中國台灣在安理會曾經行使過一次否決權,否決了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申請。 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 第一次:1972年8月25日,中國否決了前蘇聯和印度關於孟加拉國申請加入聯合國的提案。 第二次:1972年9月10日,在安理會討論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問題上,中國對英國等國提出的針對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國家的修正案投了否決票。 第三次:1997年1月10日,中國否決了向危地馬拉派駐聯合國軍事觀察員的決議草案。 第四次:1999年2月25日,由於馬其頓政府不顧中國的嚴正警告,執意與中國台灣地區進行所謂「復交」,中國否決了安理會關於同意聯合國駐馬其頓預防性部署部隊延期的決議草案。 第五次:2007年1月12日,中國否決了美國和英國提出的有關緬甸問題的決議草案。 第六次:2008年7月11日,中國否決了美英提出的關於津巴布韋問題的決議草案。 第七次:2011年10月4日,中國對法英等國聯合起草的「敘利亞問題決議草案」投了否決票。 第八次:2012年2月4日,中國對由摩洛哥代表阿拉伯國家聯盟提交的敘利亞問題決議草案投了否決票。 第九次:2012年7月19日,聯合國安理會就敘利亞問題決議草案進行表決,俄羅斯和中國對決議草案投了否決票,決議草案未能獲通過。 第十次:2014年5月22日,中國對於法國提交的將敘利亞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的決議草案表示反對。由於中、俄均投了反對票,該決議未能通過。 第十一次:2016年12月5日,聯合國安理會當天對關於敘利亞阿勒頗人道局勢的決議進行投票,常任理事國俄羅斯與中國行使否決權,決議未能獲得通過。 第十二次:2017年2月的最後一天,聯合國安理會當天就有關敘利亞化學武器問題的決議草案舉行表決,中國與俄羅斯都行使了否決權,草案未獲通過。這是中俄再次聯手否決制裁敘利亞草案 ,七次表決6次雙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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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次:2019年2月28日報道,美國決議草案呼籲「啟動一個和平的政治進程,進行自由公正和可信的總統選舉」,建議認定委內瑞拉2018年總統選舉不合法。俄羅斯和中國兩個常任理事國及南非投反對票,該草案遭否決。 在聯合國秘書長人選問題上,中國曾經19次投否決票,再加上以上的14次,截止至2019年2月28日中國在聯合國安理會行使否決權的次數是33次。

其他相關

英美 在英國和大多數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君主握有否決議會所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是這項權力很少使用。女王能在一項法案通過後一年的時間內否決它。在美國,總統也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但是這項權力不是絕對的:如果參眾兩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該法案的話,那麼總統就無法否決。但是如果法案只是以簡單多數通過,總統則可以考慮動用否決權。喬治·華盛頓於1792年4月5日動用了否決權,成為第一個動用否決權的美國總統。1845年3月3日,美國國會第一次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了總統的否決票。 波蘭 在17、18世紀的波蘭,憲法規定了一種自由選舉制(liberum veto),所有的法案都必需在議會獲得全數贊成通過,只要有一名議員反對,法案就無法通過,而且議會必需立即解散。 中國香港 中國香港行政長官對立法會通過法律的否決權與美國總統有些相似的地方,即:行政長官可否決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但如果立法會再以三分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即必須簽署公布;所不同處是如他仍拒絕簽署,他可選擇解散立法會(每屆任期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或辭職;如重選後的立法會仍以大多數通過議案,則他必須辭職。但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立法會議員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時,須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此行政長官事實上對所有議員提出的法案有絕對否決權,因所有法律最後均須由政府執行。

參考文獻

  1. 否決權的解釋百度知道